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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09   浏览量:935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责权限或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由于到期债务无法偿还而宣告倒闭。“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企业的名声,品牌的信誉等;既包括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赢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但使本应获得的利润大量减少,也属于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国家经济利益等造成严重损失。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利益也遭受了重大损失,但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能按本罪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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