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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09   浏览量:104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通常表现为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或公然违反职责规定,或放弃职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所谓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明确规定的职责。

  按照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有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必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破产或者损失结果的发生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由于到期债务无法偿还而宣告倒闭。“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企业的名声,品牌的信誉等;既包括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赢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但使本应获得的利润大量减少,也属于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国家经济利益等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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