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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特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770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有其特殊性,它们的债务关系通常比一般的公司企业要复杂和广泛,如果破产给社会带来的震荡也比一般企业更大。金融机构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对涉及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事宜作了规定。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即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当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都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金融机构在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

  总体上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但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存在特殊性,除上述特殊规定外,有关金融法律还对金融机构破产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应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批准;《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在支付其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为便于本法和有关金融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的具体实施,《企业破产法》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

·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及特殊情况下继续履行职务的规定

· 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及破产宣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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