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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306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使原重整计划草案是由管理人负责制定的,在批准之后也要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1、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2、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应当符合的条件及其程序

·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内容及提出期限

· 管理人收回质物或者留置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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