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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请的主体及其审查裁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357  
  

  一、重整申请的主体

  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是指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作为重整申请人。具体如下:

  (1)债务人作为重整申请人。

  债务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申请重整:一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债权人作为重整申请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债务人的出资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申请;二是该出资人的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这里所说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这里所说的“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重整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应当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债务人重整。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

  (1)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即是否是企业法人;

  (2)债务人是否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即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3)申请人是否有重整申请权;

  (4)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据是否符合本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重整申请的裁定及公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裁定债务人重整应当公告。

  公告的意义在于,由人民法院以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重整申请的有关事项,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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