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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权利主体、生效及管理人的程序救济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391
一、破产抵销权的权利主体
1.债权人可以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2.管理人除抵销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外,不得主动行使抵销权。
二、破产抵销权的生效和管理人的程序救济
1.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或者收到人民法院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判决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的程序救济。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提起的抵销享有异议权。该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可以分为约定和法定。有约定的情况下,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异议期为自收到债务抵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异议权需以提起诉讼作为行使方式。管理人有异议的,需要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