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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及适用衔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329
一、破产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合同法下债权人撤销权和企业破产法下管理人撤销权,均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这三类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但两者有一定区别。
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适用范围同合同撤销权有所不同。破产法规定的一些可撤销行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可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如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等。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损 害债权人团体利益的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此外,在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
二、破产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适用衔接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撤销权应由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撤销。但是,一方面,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有所不同,有的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依据合同法却可以撤销。另一方面,上述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场合,如管理人不作为导致破产撤销权落空时,债权人也可通过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务人财产。因此,从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在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债权人提起的该类诉讼性质上当属代表诉讼,由此追回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而不得用以清偿个别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起诉主张追回的财产应当清偿其个别债权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讼应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