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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281  
  

  一、一般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管理人上任后首要的职责就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面置于管理人的掌管之下,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要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债务人的印章包括企业的行政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在内的全套印章。债务人的文书主要包括企业的合同、章程等;还有一些其他的资料,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证、企业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档案等也要移交给管理人。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清理债务人财产的前提,通过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为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比如企业人员的留守;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等;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则决定有关营业的一些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例如,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生产经营中必然有一些支出和必要的开支,支出的范围与金额由管理人决定。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有决定权。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后,要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以保证财产的安全,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使破产财产得到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定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二是承认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等;三是处理破产财产,即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性质的财产进行变现。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对债务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上任以后,由管理人承担继续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责任;破产申请受理以后,管理人为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或者为行使债权,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或者为解决争议提起仲裁。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由于破产程序当中有许多比较复杂的事务,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其他一些超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之外的具体的工作。因此,《企业破产法》授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规定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二、特别职责

  (1)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

  (2)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

   (3)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

  (4)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

  (5)制备重整计划草案;

  (6)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7)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8)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

  (9)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10)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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