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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6)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4   浏览量:1052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4-28
  【修改变更】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6)
  第61.187条 飞行技能要求
  (a)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针对下列航空器等级之一进行实践考试:
  (1) 飞机类别和单发级别等级;
  (2) 飞机类别和多发级别等级;
  (3) 直升机类别等级;
  (4) 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
  (5) 包含在(1)至(4)所列类别和级别等级中的一个航空器型别等级。
  (b) 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实践考试中,申请人应当在相应航空器上演示完成下列动作与程序的能力:
  (1) 飞行前程序,包括运行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的申报;
  (2) 所有飞行阶段的正常飞行程序和动作;
  (3) 在正常、不正常、紧急情况下(包括模拟发动机故障)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程序和动作,至少包括起飞时转入仪表飞行,标准仪表离场和进场,航路仪表飞行规则程序和导航,等待程序,仪表进近至规定的最低标准,中断进近程序,仪表进近着陆;(4) 与动力装置、飞机各系统等设备故障有关的不正常、应急程序与动作;(5) 机组失能和机组配合程序,包括机组成员职责分工、机组配合及检查单的使用;申请人演示上述能力时,其胜任程度与授予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适应,并且能够: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在各种情况下,在航空器限制范围内平稳而准确地手动操纵航空器,以确保圆满地完成各项程序或动作;
  (3) 用与飞行阶段相适应的自动化模式来操作航空器,并且保持对工作中的自动化模式的意识;
  (4) 在飞行的各个阶段能准确地完成正常、不正常和应急程序;
  (5) 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和飞行技术,包括有条理的决策和对事态保持警觉;和
  (6) 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沟通,并演示有能力切实完成机组失能和机组配合程序,包括驾驶员任务的分配、机组配合、标准运行程序(SOPs)的执行及检查单的使用。
  (c) 除本条(d)规定外,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型别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2)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已完成所申请航空器型别等级的训练;
  (3) 应当在真实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实施实践考试。但是如果该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为不能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运行,因此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下进行,则该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
  (d) 参加CCAR-121和CCAR-135运行的驾驶员,申请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或者申请带有型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时,无需满足本条(c)(1)和(c)(2)的要求,但是应当由CCAR-121和CCAR-135合格证持有人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相应航空器型别的机长训练。
  (e) 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并获得该执照的申请人,可以将其原驾驶员执照上与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同一类别和级别的任何型别等级包含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并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权利和限制。但是,如果原驾驶员执照上的型别等级具有“仅限于VFR”的限制,则该限制应当带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中。原驾驶员执照上其他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可带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中,但应当注明仅具有原执照权限。
  (f) 飞机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可以用于完成飞机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和实践考试,但是所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能够代表相应型别或级别的飞机,并且是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飞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i) 持有涡轮喷气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同一级别的另一个型别等级;
  (ii) 持有涡轮螺旋桨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同一级别的另一个型别等级;
  (iii) 具有至少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与所申请型别等级相同级别的涡轮动力飞机上获得的;
  (iv) 具有至少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与所申请等级飞机同一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v) 具有至少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2) 不满足本条(f)(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应当在飞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g)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可以用于完成直升机类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和实践考试,但是所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能够代表相应型别的直升机,并且是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涡轮动力直升机的型别等级时,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直升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i) 持有涡轮动力直升机一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ii) 具有至少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涡轮动力直升机上获得的;
  (iii) 具有至少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同一型别的直升机上获得的;
  (iv) 具有至少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涡轮动力直升机上获得的。
  (2) 不满足本条(g)(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应当在直升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h) 倾转旋翼机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可以用于完成倾转旋翼机类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和实践考试,但是所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能够代表相应型别的倾转旋翼机,并且是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倾转旋翼机的型别等级时,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倾转旋翼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i) 持有倾转旋翼机一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ii) 具有至少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倾转旋翼机上获得的;(iii) 具有至少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同一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获得的;(iv) 具有至少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获得的。
  (2) 不满足本条(h)(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应当在倾转旋翼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第61.18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作为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5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2) 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3) 75小时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是在实际飞行中的仪表飞行时间;
  (4) 250小时担任机长或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其中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至少70小时;或500小时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该飞行时间至少包括:
  (i) 1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ii) 25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b) 上述飞行经历要求可以包括不超过100小时在飞机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其中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最多为25小时,这些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是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c)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直升机或者倾转旋翼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记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d) 满足本章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条(a)(4)中担任机长至少70小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机长航空经历要求”。其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70小时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直升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至少1,000小时作为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2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100小时是作为机长或在监视之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
  (2) 5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3) 30小时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仪表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0小时在空中完成;
  (4) 250小时担任机长或者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其中至少70小时是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
  (b) 上述飞行经历要求可以包括不超过100小时在直升机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其中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最多为25小时,这些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是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c)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直升机或者倾转旋翼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记入本条(a)所要求的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d) 满足本章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条(a)(4)中担任机长至少70小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机长航空经历要求”。其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70小时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第61.193条 倾转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具有至少1,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在倾转旋翼机上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
  (1) 1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2) 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3) 75小时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是在实际飞行中的仪表飞行时间;
  (4) 250小时担任机长或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其中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至少70小时。该飞行时间至少包括:
  (i) 5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ii) 25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b) 上述飞行经历要求可以包括不超过100小时在倾转旋翼机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其中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最多为25小时,这些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是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c)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直升机或者倾转旋翼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记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
  (d) 满足本章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条(a)(4)中担任机长至少70小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机长航空经历要求”。其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70小时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第61.195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的要求
  (a) 飞机类别等级和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直升机类别等级(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权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资格要求;
  (2)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3)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4) 满足本规则第61.191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b) 直升机类别等级和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飞机类别和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权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资格要求;
  (2)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3)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4) 满足本规则第61.189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c) 飞机类别等级和直升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权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资格要求;
  (2)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3)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4) 满足本规则第61.189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d) 飞机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级别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中除(h)之外的其他资格要求;
  (2)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3) 满足本章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4)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第61.197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a)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行使相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仪表等级的权利。
  (b)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c) 如果飞机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以前仅持有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除非其飞行经历已满足本规章中对在单驾驶员运行的飞机中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的所有要求,否则在其执照的多发飞机等级上签注“仅限于多人制机组运行”。
  (d)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以及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权利:
  (1)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毁证据的;
  (3)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并不得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1)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飞行事故责任人;
  (2)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较大飞行事故责任人;
  (3)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一般飞行事故责任人。
  J章 飞行教员等级
  第61.2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飞行教员等级的条件以及飞行教员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a)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运动教员等级:
  (1) 年满18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c)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7)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8) 在相应类别的航空器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9) 滑翔机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ii) 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10)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i) 对于在初级飞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应接受了由授权教员实施的至少10小时仪表飞行教学,其中最多5小时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初级飞机或飞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ii) 对于在自转旋翼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iii) 对于在滑翔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滑翔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或者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滑翔机上作为机长至少完成100次起飞着陆;(iv) 对于在自由气球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在自由气球上作为机长至少35小时;(v) 对于在小型飞艇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小型飞艇或飞艇上作为机长至少100小时。
  (11)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b)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基础教员等级:
  (1) 年满18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申请人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教员等级,应当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6) 通过了本规则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教员等级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7)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d)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8)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9)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 飞机基础教员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ii) 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11)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12)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c)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仪表教员等级:
  (1) 年满18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 通过了本规则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教员等级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e)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8)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11)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d)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型别教员等级:
  (1) 年满18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带有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61.205(a)要求的教学原理和61.205(b)要求的机型理论知识及模拟机面板使用知识(如适用)的训练;
  (6)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7)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
  (8) 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i) 对于初次申请飞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ii) 对于初次申请直升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直升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3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iii) 对于初次申请倾转旋翼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v) 经局方批准,对于担任型别等级教员超过500小时的申请人,在申请新型号机型的型别教员时,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9)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61.204条 其他要求
  申请飞行教员等级,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出现本规则第61.197条(e)款(1)情形的,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等级;
  (b) 出现本规则第61.197条(e)款(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十年;
  (c) 出现本规则第61.197条(e)款(3)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两年。
  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训练:
  (a) 至少40小时教学原理训练:
  (1) 教学技巧;
  (2) 学习过程;
  (3) 对地面教学科目中学员表现的评定;
  (4)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5)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6) 课程研制开发;
  (7) 制定授课计划;
  (8) 课堂教学技巧;
  (9) 训练设备的使用,包括酌情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
  (10) 分析、纠正学员错误;
  (11) 与飞行教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12) 模拟航空器系统失效和故障所产生的危险。
  (b) 对于型别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8小时机型理论知识的地面训练,如果申请人拟在模拟机上行使教员权利,则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4小时模拟机面板使用知识的地面训练;
  (c) 对于运动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运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d) 对于基础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e) 对于仪表教员申请人,还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
  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a) 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条所列科目上,接受了由本条(b)中授权教员提供的适合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飞行训练。另外,其飞行经历记录本应当有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实践考试:
  (1) 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2) 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3) 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4) 飞行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5) 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6) 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b) 教员等级申请人接受授权教员飞行训练的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运动教员:
  (i) 对于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和小型飞艇类别,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15小时;
  (ii) 对于滑翔机类别,在滑翔机上10小时,且应包括10次飞行;
  (iii) 对于自由气球类别,在自由气球上3小时,包括3次起飞教学。
  (2) 基础教员:
  (i) 对于飞机和直升机类别,在相应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30小时;
  (ii) 对于飞艇和倾转旋翼机类别,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20小时。
  仪表教员:
  在相应类别航空器上15小时。
  型别教员:
  在相应型别航空器上或在经局方审定批准的能代表相应型别航空器的模拟机上10小时。对于仅在模拟机上接受训练的教员,应在其型别教员等级中签注“仅限飞行模拟机”。
  (c) 为教员等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为运动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
  (i) 对于初级飞机运动教员,应持有飞机基础教员等级或初级飞机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
  (ii) 对于自转旋翼机运动教员,应持有自转旋翼机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
  (iii) 对于滑翔机运动教员,应持有滑翔机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80小时或150次滑翔机飞行教学;
  (iv) 对于自由气球运动教员,应持有自由气球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50小时或50次自由气球飞行教学;
  (v) 对于小型飞艇飞行教员,应持有飞艇基础教员等级或小型飞艇运动教员等级且至少已完成200小时飞艇或小型飞艇飞行教学。
  (2) 为基础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持有相应的基础教员等级且在相应的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至少完成200小时飞行教学。
  (3) 为仪表教员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教员等级驾驶员执照且至少完成200小时飞行教学。
  (4) 为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作为型别教员至少3年且在相应型别航空器上至少完成200小时飞行教学。
  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a) 飞行教员应当在接受其飞行或地面教学的每个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并注明提供教学的内容、课时和日期。
  (b) 飞行教员应当在飞行教员记录本或单独文件中记录下列内容:
  (1) 由该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而被授予单飞权利的每个人的姓名。记录应当包括每次签字的日期以及所涉及的航空器型号;
  (2) 由该教员签字推荐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的每个人的姓名,记录还应当包括考试的种类、日期和考试结果。
  (c) 每个飞行教员应当将本条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第61.211条 增加教员等级的要求
  飞行教员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其他教员等级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1.203条所列的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资格要求,但不要求其再次通过本规则61.205(a)要求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
  单发飞机基础教员申请增加多发飞机基础教员等级,或者多发飞机基础教员申请增加单发飞机基础教员等级,不要求再次通过本规则61.205(d)要求的关于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a) 飞行教员在其所持驾驶员执照种类的限制内,可以分别提供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1) 运动教员:
  (i) 运动驾驶员执照;
  (ii) 运动教员等级;
  (iii) 运动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2) 基础教员:
  (i) 私用驾驶员执照;
  (ii) 商用驾驶员执照;
  (iii)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v)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如适用);
  (v) 基础教员等级;
  (vi) 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3) 仪表教员:
  (i)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i) 仪表教员等级;
  (iii) 仪表等级。
  (4) 型别教员:
  (i)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ii)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如适用);
  (iii) 型别教员等级;
  (iv) 仪表等级;
  (v) 航空器型别等级。
  (b) 飞机基础教员可以行使初级飞机运动教员权利;飞艇基础教员可以行使小型飞艇运动教员权利。
  (c) 飞行教员在其教员等级的限制内,有下列签字权利:
  (1) 根据本规则第61.105和61.109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转场单飞;(2) 根据本规则第61.105和61.109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每次转场单飞;(3)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教员等级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准备好参加本规则要求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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