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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5)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4   浏览量:1016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4-28
  【修改变更】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5)
  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当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飞机勤务工作;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机;
  (5) 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界失速和失速;
  (6) 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改出急盘旋下降;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7) 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8)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9) 仅参考仪表作机动飞行并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10) 多发级别或型别等级的不对称动力飞行(如适用);
  (11)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备降程序;
  (12) 应急程序,包括失去功率或设备故障的处理,飞行中失火,以及多发飞机失去部分功率后的程序;
  (13) 多发或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14)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b) 对于直升机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直升机勤务工作;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直升机;
  (5)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6) 地面机动,空中飞移,悬停,正常、有风及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大下滑角进近;
  (7)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速减速;
  (8) 无地面效应的悬停,外挂载荷运行(如适用),高高度飞行;
  (9) 仅参考仪表作机动飞行并从不正常状态中改出;
  (10)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备降程序;
  (11) 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发动机、部件或系统故障,在多发直升机上以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或在单发直升机上自转下降到着陆;(12) 多发直升机的操作(如适用);
  (13)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c) 对于飞艇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飞艇的检查和勤务;
  (3)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4)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5) 起飞技术和程序,包括相应的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6)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艇;
  (7) 起飞、降落和复飞;
  (8) 最大性能(越障)起飞;
  (9) 仅参照仪表的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10)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导航和转场飞行;
  (11) 应急操作(识别漏气现象),包括模拟的飞艇设备故障;和
  (12) 通信程序和用语。
  (d) 对于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倾转旋翼机的检查和勤务工作;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倾转旋翼机;
  (5)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6) 地面机动和试车;悬停、滑跑与上升;正常、无风及倾斜地面的悬停和滑跑进近到着陆;大下滑角进近;
  (7)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技术;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停;
  (8) 无地面效应的悬停;机外载荷运行(如适用);高空飞行;
  (9) 基本飞行机动和仅参照基本飞行仪表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10)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有条件时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包括一次至少1小时的飞行;
  (11)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倾转旋翼机设备故障、动力转换为自转和自转下降(如适用);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故障(如适用);
  (12)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无线电话通信程序及用语飞往、飞越管制机场或从管制机场起飞;
  (13) 通信程序和用语。
  第61.159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100小时在飞机上的机长飞行时间,或在经CCAR-141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70小时在飞机上的机长飞行时间,其中包括至少 20小时的机长转场飞行时间;(2) 20小时本规则61.157(a)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小时仪表训练时间,其中至少5小时应当是在单发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ii) 10小时训练是在复杂飞机上实施的,或者对于单发水上飞机等级的申请人,10小时训练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的水上飞机上实施的;
  (iii) 1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
  (iv) 1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
  (v) 3小时为单发飞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vi) 5小时特殊机动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vii) 不超过5小时由授权教员在能代表所申请等级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提供训练的时间。
  (3) 10小时在单发飞机上按本规则61.157(a)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至少包括:
  (i) 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两个不同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有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50千米;
  (ii)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
  (b) 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100小时在飞机上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或在经CCAR-141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70小时在飞机上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包括至少 20小时的机长转场飞行时间;(2) 20小时本规则61.157(a)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小时仪表训练时间,其中至少5小时应当是在多发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ii) 10小时训练是在多发复杂飞机上实施的,或者对于多发水上飞机等级的申请人,10小时训练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的水上多发飞机上实施的;(iii) 1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iv) 1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v) 3小时为多发飞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vi) 对于没有单发等级的,5小时特殊机动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vii) 不超过5小时由授权教员在能代表所申请等级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提供训练的时间。
  (3) 10小时在多发飞机上按本规则61.157(a)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或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其中至少包括:
  (i) 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两个不同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有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50千米;
  (ii)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
  (c) 持有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上的飞行经历计入本条(a) 或(b)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但最多不超过50小时。
  第61.161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直升机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直升机上有至少1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35小时在直升机上的机长时间,其中包括至少10小时的转场飞行。
  (2) 20小时本规则61.157(b)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小时在直升机上的仪表训练,其中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的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ii) 1次在直升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
  (iii) 1次在直升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
  (iv) 3小时为直升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3) 10小时在直升机上按本规则61.157(b)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至少包括:
  (i) 1次有两个不同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航段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
  (ii)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b) 持有倾转旋翼机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倾转旋翼机上的飞行经历计入本条(a)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但最多不超过30小时。
  第61.165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飞艇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0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
  (a) 50小时在飞艇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b) 30小时在飞艇上担任机长或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其中至少包括:
  (1) 10小时在飞艇上的转场飞行;
  (2) 10小时在飞艇上的夜间飞行。
  (c) 40小时仪表时间,其中至少20小时应当是空中飞行时间,包括10小时在飞艇上的飞行时间;
  (d) 20小时在飞艇上按本规则61.157(c)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包括:
  (1) 3小时在飞艇上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2) 1次至少1小时在飞艇上实施的昼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45千米;
  (3) 1次至少1小时在飞艇上实施的夜间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45千米。
  第61.166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a) 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倾转旋翼机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中包括:
  (1) 如果把在飞机或直升机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则最多不超过50小时;
  (2) 不少于10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i) 50小时在倾转旋翼机上的时间;
  (ii) 5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小时应当是在倾转旋翼机上。
  (3) 不少于20小时本规则61.157(d)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小时仪表训练时间,其中至少5小时应当是在倾转旋翼机上的飞行时间;
  (ii) 1次在倾转旋翼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
  (iii) 1次在倾转旋翼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
  (iv) 3小时为倾转旋翼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4) 不少于10小时在倾转旋翼机上按本规则61.157(d)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至少包括:
  (i) 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两个不同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航段的直线距离至少为150千米;
  (ii)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第61.171条 夜间飞行限制
  (a) 对于不满足本章夜间飞行训练要求的申请人可为其颁发带有“禁止夜间飞行”限制的驾驶员执照。
  (b) 带有“禁止夜间飞行”限制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c) 当上述执照持有人完成了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的夜间飞行训练,并向考试员出示授权教员签注的飞行经历记录或训练记录,证明其完成了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并经考试员考试合格时,局方可撤销签注在该执照上的“禁止夜间飞行”限制。
  第61.173条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a)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 行使相应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2) 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但不得在相应运行规章要求机长应当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运行中担任机长;
  (3) 为获取酬金而担任机长或副驾驶。
  (b) 限制:
  带有飞机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如未持有同一类别和级别的仪表等级,局方将在其执照上签注“禁止在飞机转场飞行中为获取酬金而载运旅客”。当该执照持有人满足了本规则第61.83条与其商用驾驶员执照为同一类别和级别的仪表等级要求时,局方可以撤销这一限制。
  (c)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
  (1)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毁证据的;
  (3)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H章 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第61.174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61.175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8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d) 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Ⅰ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61.178条要求的飞行经历要求;
  (h) 通过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3级或3级以上等级考试;
  (i) 达到本规则第61.176条对航空理论知识的要求,并通过了本规则第61.83条、第61.155条和第61.185条关于仪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j) 出现本规则第61.179(f)款(1)(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三年;(k)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7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第61.176条 航空知识要求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多人制机组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a) 航空法:
  与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的措施和程序;
  (b) 飞机的一般知识:
  (1) 电气、液压、增压和其他飞机系统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动驾驶仪和增稳的飞行操纵系统;
  (2) 飞机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操作程序和使用限制;大气条件对发动机性能的影响;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有关的操作资料;
  (3) 飞机的使用程序和限制;根据飞行手册中有关的操作资料,大气条件对飞机性能的影响;
  (4) 飞机的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及可用性检查;
  (5) 飞行仪表;罗盘、转弯和增速误差;陀螺仪表,其使用限制和进动效应;各种飞行仪表和电子显示装置发生故障时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6) 飞机机体、系统和动力装置的维修程序;
  (c) 飞机性能和计划:
  (1) 装载及质量分布对飞机操纵、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 起飞、着陆及其他性能数据(包括巡航控制程序)的使用和实际应用;
  (3) 飞行前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机组资源管理以及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
  (e) 气象学:
  (1) 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和应用;代码和简字;飞行前和飞行中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
  (2) 航空气象学;有关地区影响航空的气象要素的气候学;气压系统的移动;锋面的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及特征;
  (3) 发动机和飞机机体结冰的原因、识别及影响;穿越锋区的程序;危险天气的避让;
  (4) 实用的高空气象学,包括天气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及使用;高空急流。
  (f) 领航:
  (1) 空中领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导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远程飞行的特殊导航要求;
  (2) 航空器操纵和导航所必需的航空电子设备和仪表的使用、限制及可用性;
  (3) 离场、航路、进近和着陆各飞行阶段所用的导航系统的使用、精确度及可靠性;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识别;
  (4) 自主式和参照外部基准的导航系统的原理及特性;机载设备的操作。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和缩略语》的判读及使用;
  (3) 预防和应急程序;安全措施;
  (4) 载运货物和危险品的操作程序;
  (5) 对旅客安全简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在上、下飞机时应遵守的预防措施。
  (h)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i) 无线电通话:
  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第61.177条 飞行技能要求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表现出其有能力作为操纵飞机驾驶员和非操纵飞机驾驶员,在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动力飞机上,能够作为副驾驶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且能够达到下列要求:
  (a) 威胁和差错的识别和管理;
  (b) 在各种情况下,在飞机限制范围内,平稳而准确地人工操纵飞机,以确保圆满完成程序和机动动作;
  (c) 用与飞行阶段相适应的自动模式来操作飞机,并且保持对工作中的自动模式的意识;
  (d) 在飞行的各个阶段准确完成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e) 与其它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表现出有能力切实履行机组失能和机组协调程序,包括机组分工、机组配合、标准操作程序的执行及检查单的使用。
  第61.178条 飞行经历要求
  (a) 申请人应当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完成不少于240小时作为操纵驾驶员和不少于100小时作为非操纵驾驶员的飞行训练时间,其中包括不少110小时作为操纵驾驶员的飞机飞行时间,以及作为操纵驾驶员在执照上拟签注型别等级的涡轮多发飞机上完成20次起飞和着陆。
  (b) 在飞机上的飞行经历应当至少包括本规则第61.129条关于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所有经历要求;从复杂状态改出训练和螺旋识别及改出训练。
  (c) 申请人除了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之外,还应当在经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上,或者在局方所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获得高级能力级别所要求的经历。
  第61.179条 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a) 行使飞机类别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b) 在多人制机组运行中行使飞机类别仪表等级的权利;
  (c) 在其执照签注型别等级的飞机上行使副驾驶权利;
  (d) 在单驾驶员运行的飞机中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之前,执照持有人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与飞机类别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飞行经历和飞行技能要求,并取得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e) 在单人操纵的航空器上,行使仪表等级权利应当完成附加训练;(f)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权利:
  (1)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毁证据的;
  (3)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I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61.18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21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d) 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或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h)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出现本规则第61.197条(e)款(1)情形的,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k) 出现本规则第61.197条(e)款(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十年;
  (l) 出现本规则第61.197条(e)款(3)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两年;
  (m)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除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仅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不必参加理论考试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a) 航空法:
  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b) 飞机、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类航空器的一般知识:
  (1) 电气、液压、增压和航空器其他系统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动驾驶仪和增稳飞行操纵系统;
  (2) 航空器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操作程序和使用限制;大气条件对发动机性能的影响;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 有关类别航空器的使用程序和限制;根据飞行手册中的有关操作资料,大气条件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4) 相应的航空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及可用性检查;
  (5) 飞行仪表;罗盘、转弯和增速误差;陀螺仪表,其使用限制和进动效应;各种飞行仪表和电子显示装置发生故障时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6) 适合于航空器机体、系统和动力装置的维修程序;
  (7)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c)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及质量分布对航空器操纵、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包括巡航控制程序)的使用和实际运用;
  (3) 飞行前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4) 对于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外挂载荷对操纵的影响。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e) 气象学:
  (1) 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与使用;代码和简字;飞行前和飞行中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
  (2) 航空气象学;有关地区影响航空的气象要素的气候学;气压系统的移动;锋面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及特征;
  (3) 结冰的原因、识别和影响;通过锋区的程序;危险天气的避让;
  (4) 对于飞机和倾转旋翼机,实用的高空气象学,包括天气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与使用;高空急流。
  (f) 领航:
  (1) 空中领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导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远程飞行的特殊导航要求;
  (2) 航空器操纵和导航所必需的航空电子设备和仪表的使用、限制和可用性;
  (3) 离场、航路、进近和着陆各飞行阶段所用的导航系统的使用、精确度和可靠性;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识别;
  (4) 自主式和参照外部基准的导航系统的原理和特性;机载设备的操作。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和缩略语》的理解与使用;
  (3) 预防和应急程序;安全措施;
  (4) 载运货物和危险品的操作程序;
  (5) 旅客安全简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在上、下航空器时应遵守的预防措施;
  (6) 对于直升机和(如适用)倾转旋翼机,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h)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i)无线电通话:
  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转下页: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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