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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4)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4   浏览量:1071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4-28
  【修改变更】1996年8月1日发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修订)(4)
  第61.11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a) 航空法规:
  与运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b) 初级飞机、飞艇、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的一般知识:
  (1)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 对于自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4)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c)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3) 相应航空器安全有效的运行,包括飞行活动高密度机场的飞行、防撞、避免尾流颠簸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运行;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e) 气象学:
  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避让风切变,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f) 领航:
  包括航图和磁罗盘的使用,地标和推测领航,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2) 高度表拨正程序;
  (3)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
  (4) 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5) 对于自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6) 对于初级飞机和滑翔机类别等级,还要求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与改出技术;(7) 对于滑翔机,不同的牵引起飞方法与相关程序。
  (h)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i)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第61.11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当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 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
  (1) 飞机的组装、拆卸和油料配置;
  (2) 飞行前准备,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发动机的使用;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 以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及失速;
  (6) 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侧风、短小和松软跑道的起飞与着陆,以及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7) 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转场飞行;
  (8) 水上操作(如适用);
  (9)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
  (10) 高度50米以下机动飞行的规则和方法;
  (11) 关闭发动机或者模拟关闭发动机后的转弯、下滑和着陆的操纵方法。
  (b) 对于自转旋翼机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起飞前检查,自转旋翼机勤务、重量和平衡计算、动力装置和航空器各系统的使用;
  (2)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3) 以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对小速度大下降率状态的判断和改出;
  (4)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防撞措施、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无线电通信程序;
  (5)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转场飞行;
  (6) 应急程序,包括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c) 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安装、拆卸以及起飞前检查;
  (2) 所使用的牵引起飞方式的技术和程序,包括适当的空速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3) 起落航线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滑翔机;
  (5) 在整个飞行包线内飞行;
  (6) 识别并从临界失速、失速、螺旋和急盘旋下降中改出;
  (7) 正常和侧风牵引起飞、进近和着陆;
  (8) 使用目视参考和推测领航进行转场飞行;
  (9) 应急程序。
  (d) 对于小型飞艇类别等级:
  (1) 地面操作,包括系留、装配和飞行前准备;
  (2) 正常起飞、着陆与复飞,双向无线电通信和防撞措施;
  (3) 平直飞行、上升、转弯和下降;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航行;
  (6) 模拟的应急情况,包括设备、气体活门故障和发动机失去功率。
  (e) 对于自由气球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自由气球组装、索具调整、充气、系留和检查;
  (2) 气球放飞和上升技术与程序,包括适当的限制、应急程序和所用信号;
  (3) 防撞措施;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自由气球;
  (5) 快速下降的识别和改出;
  (6) 使用目视参考和推测领航飞行;
  (7) 进近到着陆,包括地面操纵;
  (8) 应急程序。
  第61.119条 运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有动力的航空器上有至少3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17条飞行技能要求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或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带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5小时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上的单飞时间。
  (1) 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
  (i) 2小时转场飞行训练;
  (ii) 3小时的初级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iii) 2小时为初级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2) 5小时初级飞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3次起飞、3次全停着陆和1次总距离至少为120千米(65海里)的转场单飞 。
  (b) 自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有动力的航空器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17条的飞行技能要求,在自转旋翼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带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5小时自转旋翼机单飞时间。
  (1) 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
  (i) 2小时转场飞行训练;
  (ii) 3小时的自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iii) 2小时为自转旋翼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2) 5小时自转旋翼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3次起飞、3次全停着陆和一次总距离至少为50千米的转场单飞。
  (c) 滑翔机类别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
  (1) 如果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不足40小时,则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61.117的飞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机上完成至少10小时飞行时间,该时间应当至少包括:
  (i) 20次滑翔机飞行,包括在滑翔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至少3次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ii) 2小时滑翔机单飞,其中应当完成至少10次起飞和着陆。
  (2) 如果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小时,则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61.117的飞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机上完成至少3小时飞行时间。该时间应当至少包括:
  (i) 10次滑翔机单飞;
  (ii) 在滑翔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3次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3) 在滑翔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完成下列相应附加训练:
  (i) 使用地面牵引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地面牵引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地面牵引程序及其操作;(ii) 使用空中牵引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空中牵引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空中牵引程序及其操作;(iii) 使用自行起飞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自行起飞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自行起飞程序及其操作。
  (d) 小型飞艇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按照本规则61.117条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小型飞艇或自由气球上接受至少20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在小型飞艇上的带飞训练时间至少为10小时),该飞行训练内容应至少包括:
  (1) 3小时转场飞行训练;
  (2) 3小时小型飞艇夜间飞行训练,包括5次起飞和5次全停着陆。如不满足本要求,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3) 2小时为小型飞艇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4) 5小时在小型飞艇上履行机长职责的时间。
  (e) 自由气球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完成至少16小时作为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8次气球放飞和上升,其中一次为上升至高于起飞点600米的飞行,以及一次单飞。
  第61.120条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a)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b) 如滑翔机载运乘客,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取得滑翔机类别等级后,应当再建立不少于10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c) 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获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具有不少于35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 20小时作为本类别和级别(如适用)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
  (d) 未满18周岁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e)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f)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禁止在自由气球上实施夜间飞行。
  F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2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7周岁;
  (b) 5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k)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a) 航空法规:
  与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高度表拨正程序;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b) 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类航空器的一般知识:
  (1)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4)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c)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3) 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私人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位置报告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交通密集区的运行。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e) 气象学:
  初级航空气象学的应用;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危险气象条件。
  (f) 领航:
  空中领航和推测领航技术的实践;航图的使用。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2) 高度表拨正程序;
  (3)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
  (4) 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5)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h)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i)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第61.12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当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 威胁和差错的识别和管理;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飞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 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及失速;
  (6) 临界大速度飞行,急盘旋下降的识别和改出;
  (7) 正常及侧风起飞、着陆和复飞;
  (8)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9) 仅参照仪表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10)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11) 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航行;
  (12) 多发或者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13)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
  (14)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b) 对于直升机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计算、起飞前检查、直升机勤务和发动机使用;
  (3) 悬停、空中飞移和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4)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和避免尾流颠簸;
  (5) 从涡环的初始阶段中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6)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7) 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有风和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
  (8)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速减速;
  (9) 夜间飞行,包括起飞、着陆和目视飞行规则(VFR)航行;
  (10) 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航空器和设备故障,在多发直升机上以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或者在单发直升机上自转进近并着陆;
  (11)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c) 对于飞艇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飞艇的检查和勤务;
  (3)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4)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5) 起飞技术和程序,包括相应的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6)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艇;
  (7) 起飞、降落和复飞;
  (8) 最大性能(越障)起飞;
  (9) 仅参照仪表的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10)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导航和转场飞行;
  (11) 应急操作(识别漏气现象),包括模拟的飞艇设备故障;
  (12) 通信程序和用语。
  (d) 对于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
  (1)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倾转旋翼机的检查和勤务;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倾转旋翼机;
  (5) 地面机动和试车;悬停、滑跑与上升;正常、无风和倾斜地面的悬停和滑跑进近与着陆;
  (6) 以最小的必需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技术;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停;
  (7) 仅参照仪表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8)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9)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有条件时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包括一次至少1小时的飞行;
  (10)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倾转旋翼机设备故障;动力转换为自转和自转下降(如适用);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故障(如适用);
  (11)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飞往、飞离和飞越管制机场;
  (12) 通信程序和用语。
  第61.129条 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a)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单发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 3小时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2) 3小时的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18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3) 至少3小时单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4) 3小时为单发飞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5) 10小时单发飞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i)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ii) 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iii)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b) 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a)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多发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 3小时多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2) 3小时多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18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3) 至少3小时多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4) 3小时为多发飞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5) 10小时多发飞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i)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ii) 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iii)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c) 持有直升机、倾转旋翼机、滑翔机和初级飞机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其原飞行经历可以折算10小时,计入本条(a)款或(b)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持有飞机类别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其原飞行经历可以折算20小时,计入本条(a)款或(b)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最多可以包括1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第61.131条 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直升机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直升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b)的飞行技能要求,在直升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 3小时直升机转场飞行训练;
  (2) 3小时直升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9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3) 3小时为直升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4) 10小时直升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i)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ii) 一次总距离至少为18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60千米;(iii)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b) 持有飞机、倾转旋翼机、自转旋翼机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其原飞行经历可以折算10小时,计入本条(a)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
  第61.133条 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飞艇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艇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
  (1) 按照本规则61.127(c)的飞行技能要求,在飞艇上接受至少25小时的飞行训练,包括:
  (i) 3小时飞艇转场飞行训练,其中一次转场飞行总距离至少为45千米(25海里);
  (ii) 3小时飞艇夜间飞行训练,包括5次起飞和5次全停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如不满足本要求,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2) 3小时飞艇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3) 3小时为飞艇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4) 5小时在飞艇上履行机长职责的时间。
  (b) 持有小型飞艇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其原飞行经历可以折算15小时,计入本条(a)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
  第61.135条 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a) 倾转旋翼机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倾转旋翼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
  (1) 按照本规则61.127(d)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倾转旋翼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i) 3小时倾转旋翼机转场飞行训练;
  (ii) 3小时倾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180千米的转场飞行。如不满足本要求,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2) 3小时倾转旋翼机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3) 3小时为倾转旋翼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4) 10小时倾转旋翼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
  (i)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ii) 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千米(150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iii)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每次着陆应当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b) 持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执照申请人,其原飞行经历可以折算10小时,计入本条(a)款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
  第61.137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a)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不以取酬为目的在非经营性运行的相应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者副驾驶。
  (b)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也不得为获取酬金而在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G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5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8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k) 至少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或满足本规则第61.91条或61.93条要求;(l) 出现本规则第61.173条(c)款(1)(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三年;(m)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61.15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自学课程:
  (a) 航空法:
  与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b) 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类航空器的一般知识:
  (1)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3) 相应的航空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及可用性检查;
  (4) 适合于航空器机体、系统和动力装置的维修程序;
  (5)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6)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c)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1)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航空器操纵、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3) 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商用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4) 对于飞艇、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外挂载荷对操纵的影响。
  (d)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e) 气象学:
  (1) 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报的判读与使用;飞行前和飞行中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
  (2) 航空气象学;有关地区影响航空的气象要素的气候学;气压系统的移动、锋面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
  (3) 积冰的原因、识别和影响;通过锋区的程序;绕过危险天气。
  (f) 领航:
  (1) 空中领航,包括航图、仪表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对相应导航系统的原理和特性的理解;机载设备的操作。
  (2) 对于飞艇:
  (i) 操纵和导航所必需的航空电子设备和仪表的使用、限制和可服务性;
  (ii) 起飞、航路、进近和降落阶段的飞行所用导航系统的使用、精确度和可靠性,无线电导航设施的识别;
  (iii) 自主式和参照外部导航系统的原理和特性,机载设备的操作。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
  (3) 高度表拨正程序;
  (4) 相关的预防和应急程序;
  (5) 载运货物时的操作程序;与危险物品有关的潜在危险;
  (6) 旅客安全简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上、下航空器时应遵守的预防措施;
  (7)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h) 飞行原理;
  (i)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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