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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3   浏览量:410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
  A章  总   则
  第13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36.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飞行活动:
  (1) 以取酬为目的的下列商业飞行活动:
  (i)使用航空器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ii)使用直升机实施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iii)使用航空器实施的跳伞服务飞行。
  (2)使用由航空器代管人代管的航空器实施的私用飞行。
  (3)使用大型航空器实施私用飞行。
  (b)本规则所称特殊商业运营人,是指从事本条(a)款(1)项和(a)款(2)项规定飞行活动的运营人。
  (c) 本规则所称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是指从事本条(a)款(3)项规定飞行活动的运营人。
  (d)本规则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136.5条 职责划分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统一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格式。
  (b)中国民用航空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
  (c)在本规则中,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局方。
  第136.7条 特殊商业运营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f)款规定外,特殊商业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b)特殊商业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所使用的航空器,包括安装的仪表和设备,满足《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称为CCAR-91部)C章的要求。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部G章的要求对所使用的航空器进行维修。
  (f)对于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运行的承运人、按照《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和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可以使用其运行规范或者训练规范中的航空器和符合其相应运行资质的驾驶员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跳伞服务飞行,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审定合格,但是应当遵守CCAR-91部J章和本规则E章的相关规定。
  (g)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施非商业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审定合格,但是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第136.9条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f)款规定外,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b)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成为本规则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所使用的航空器,包括安装的仪表和设备,满足CCAR-91部C章的要求。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部G章的要求对所使用的航空器进行维修。
  (f)使用本条(a)款所述航空器的下列运营人,无需按本规则G章要求进行审定即可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1)对于按照CCAR-121部和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可以实施一般私用飞行。
  (2)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特殊商业运营人,可以实施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的私用飞行。
  第136.11条 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a)使用运输类飞机或者涡轮多发飞机的特殊商业运营人,以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建立不以惩罚为目的的内部匿名安全报告程序。
  (b)特殊商业运营人应当建立运行运输类飞机或者涡轮多发飞机发生事故或者征候反应程序。
  (c)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建立航空器发生事故或者征候反应程序。
  B章 合格审定
  第136.21条 运行种类
  (a)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1)项的飞行活动,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农林喷洒作业。
  (2)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
  (3)跳伞服务飞行。
  (b)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2)项的飞行活动,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一般私用飞行。
  (2)农林喷洒作业。
  (3)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
  (c)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3)项的飞行活动,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一般私用飞行。
  (2)农林喷洒作业。
  (3)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
  (d)已经取得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种类批准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无需取得农林喷洒作业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机外载荷设备的直升机实施森林灭火作业飞行。
  (e)已经使用直升机取得农林喷洒作业运行种类批准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无需取得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的运行种类批准,即可使用带有外挂喷洒设备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必要)直升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第136.23条 申请条件
  申请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根据申请运行的种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具体如下:
  (1)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1)项的飞行活动:
  (i)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51条、第136.53条、第136.55条、第136.57条、第136.59条、第136.61条和第136.75条有关记录保持、运行手册、人员和航空器的规定。
  (ii)对于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83条、第136.85条、第136.87条、第136.89条、第136.91条、第136.93条、第136.95条、第136.103条、第136.105条、第136.107条、第136.109条、第136.111条和第136.113条有关记录保持、运行手册、人员、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标志标牌的规定。
  (iii)对于跳伞服务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121条、第136.123条、第136.125条、第136.127条、第136.129条和第136.141条有关记录保持、运行手册、人员和标志标牌的规定。
  (2)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2)项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157条、第136.163条、第136.167条、第136.169条、第136.171条、第136.173条、第136.175条、第136.177条、第136.183条、第136.185条、第136.191条和第136.193条有关代管协议、使用控制责任、记录保持、运行手册、飞行定位、运行信息和人员的规定;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还应当遵守本条(a)款(1)项(i)目的规定;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还应当遵守本条(a)款(1)项(ii)目的规定。
  (3)对于本规则第136.3条(a)款(3)项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6.205条、第136.207条、第136.209条和第136.211条、第136.171条有关记录保持、运行手册和人员的规定;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还应当遵守本条(a)款(1)项(i)目的规定;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还应当遵守条(a)款(1)项(ii)目的规定。
  (b)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与飞行运行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136.25条 申请材料
  申请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主运行基地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审定活动日程表。
  (2)申请运行种类适用的本规则第136.55条、第136.87条、第136.125条、第136.171条和第136.209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3)必要时提供训练大纲。
  (4)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5)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第136.27条 局方审查
  (a)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d)对实施本规则第136.3条(a)款(2)项和(3)项运行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e)民航地区管理局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运营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运营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撤销其运行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136.29条 证件颁发
  (a)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b)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决定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运行规范是运行合格证的附件,内容包括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与行使合格证权利相关的批准、条件和限制等规范。
  第136.31条 证件内容
  (a)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地址。
  (3)合格证的编号。
  (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者代号。
  (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有关合格证持有人经审定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的说明。
  (b)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和电话。
  (2)合格证持有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包括航空器的型号、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以及该航空器的运行种类。
  (3)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维修方式和地点,提供维修的人员或者机构及其资格情况。
  (4)合格证持有人在飞行运行中使用的每位飞行人员的姓名,持有执照的类别、编号和等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等级。可以为本项要求的内容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以便随时修改。
  (5)当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运输类飞机或者涡轮动力多发飞机时,遵守CCAR-91部F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6)当合格证持有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遵守本规则C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7)当合格证持有人实施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遵守本规则D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8)当合格证持有人实施跳伞服务飞行时,遵守CCAR-91部J章和本规则E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9)对航空器载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准信息。
  (10)任何经批准的对本规则特定条款的偏离和豁免。
  (11)其他局方认为必要的信息。
  第136.33条 有效期限及运行间断
  (a)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b)如果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规范所批准的某种运行,连续间断时间超过1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继续实施该种运行:
  (1)在实施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行,运营人应当在前述7天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第136.35条 撤销和注销
  (a)对于特殊商业运营人,合格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局方撤销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b)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方依法办理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注销手续:
  (1)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2)合格证持有人依法终止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136.37条 保存和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接受局方检查。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运行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136.39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运行合格证: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30日向颁发合格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c)当局方拒绝修改申请或者合格证持有人对局方作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通知后30日内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第136.41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运营人申请修改,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主动修改运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运营人。
  (2)局方确定7日以上的合理期限,运营人可以在此期限内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局方审查运营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运营人:
  (i)采用全部修改意见。
  (ii)采用部分修改意见。
  (iii)拒绝所提出的修改意见。
  (4)运营人收到局方颁发的修改运行规范的通知30日后,修改事项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i)根据本条(e)款,需要立即生效的。
  (ii)运营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的。
  (c)运营人申请修改运行规范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运营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修改运行规范的申请书:
  (i)特殊商业运营人由于联合重组或者破产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运营人,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30日提出申请。
  (ii)除本款(1)项(i)目规定的事项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日提出申请。
  (2)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颁发运行规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3)局方审查运营人提交的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运营人:
  (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
  (4)运营人可以按本条(d)款规定申请局方对拒绝修改的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5)局方批准修改的,经与运营人协调,修改事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运营人申请局方重新考虑修改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运营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的通知后,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运行规范的通知后30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申请。
  (2)符合本款(1)项规定的期限要求的,修改事项暂不生效,除非根据本条(e)款需要立即生效。
  (3)不符合本款(1)项规定的期限要求的,按照本条(c)款程序执行。
  (e)局方认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众利益,需要立即修改运行规范的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主动修改运行规范,并规定运营人收到修改通知时立即生效。
  (2)局方应当向运营人发出通知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众利益,需要立即修改运行规范的紧急情况。
  C章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第136.51条 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a)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资料,并接受局方检查:
  (1)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2)为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单独建立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ii)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类别和编号)和等级;
  (iii)驾驶员航空经历,包括各种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实施时间和结果,上述内容可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驾驶员当前的职责和被委派执行该职责的日期;
  (v)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级别;
  (vi)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以用于判断其是否遵守本规则第136.57条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
  (vii)由于健康原因或者丧失资格被解除驾驶员职责的行为。
  (3)关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下列内容的记录:
  (i)服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
  (ii)服务日期;
  (iii)每次作业飞行所喷洒物质的名称和量;
  (iv)每位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的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及其按本规则第136.59条(a)款的要求通过知识和技术检查的日期。
  (b)运营人应当将本条(a)款(2)项和(a)款(3)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如果使用的驾驶员不再参与该运营人的运行,本条(a)款(2)项和(a)款(3)项要求的记录从该驾驶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个月。
  (c)对于运行运输类飞机或者涡轮动力多发飞机的运营人,还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527条的要求进行记录保存。
  (d)本条要求的记录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局方同意的方式进行保存。
  第136.53条 运行手册要求
  (a)运营人应当为其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并按照实际情况对手册进行及时更新。运行手册应当包括相关政策和程序。
  (b)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一套运行手册,并为负责管理该运营人的局方机构提供一套运行手册。
  (c)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运行手册中的规定不得违反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在国外实施运行时涉及的外国法规或者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d)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一套运行手册或者运行手册中与其工作相关的部分,每位工作人员应当用运营人新增或者更改的内容及时更新自身的运行手册。
  (e)除本条(f)款规定的情况外,运营人运行航空器离开其主运行基地时应当携带运行手册中供相应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使用的相关部分。
  (f)如果在备有运营人运行手册的指定维修地点对航空器进行检查或者维修的,则在飞往这些指定地点时不需要随机携带运行手册。
  (g)每个作过更改的运行手册页面上均应当标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第136.55条 运行手册的内容
  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营人应当按照其实际的运行情况,在运行手册中包括下列内容:
  (a)确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或者运行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使用的航空器、机组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c)事故报告程序。
  (d)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维修并得到重返运行放行批准的程序。
  (e)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f)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者缺陷是否修复或者推迟修复的程序。
  (g)机长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h)仪表或者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航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失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行的程序。
  (i)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必要时,机长按照CCAR-91部第91.511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k)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
  (l)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应当遵守的程序。
  (m)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n)符合局方规定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包括电子系统)。
  (o)由运营人发出的或者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136.57条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a)运营人应当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驾驶员:
  (1)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以上等级或者签注的执照。
  (2)根据其所参加的运行的种类,满足本规则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规定的其他相应要求。
  (b)运营人使用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飞行时间限制要求:
  (1)除经局方批准外,每日飞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
  (2)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飞行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4)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400小时。
  第136.59条 人员要求
  (a)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应当接受局方组织的下列知识和技术的考试,当所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不包括药品喷洒作业时,考试内容可以不包括本款(1)项(ii)目至(iv)目所规定的知识;但是当局方得到了该作业负责人以往的作业飞行记录,了解到该作业负责人在安全作业飞行方面和喷洒农药或者化学药剂方面不存在技能问题时,可以不要求该作业负责人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考试:
  (1)理论知识:
  (i)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ii)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方法。
  (iii)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
  (iv)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
  (v)所用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vi)航空器超低空作业刮碰线缆风险识别和管控方法。
  (vii)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
  (2)飞行技能,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全重完成下列操作动作:
  (i)在短跑道或者松软跑道起飞(仅对飞机和自转旋翼机)。
  (ii)飞至作业区。
  (iii)进入喷洒作业。
  (iv)作业线飞行。
  (v)拉升转弯。
  (vi)直升机快速急停。
  (b)运营人应当确保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每一人员明确自己在作业飞行中的任务和职责。
  (c)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持有适合于其所飞航空器和所实施的作业飞行的执照和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本条(a)款中关于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作业负责人应当保证航空器机长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航空器机长在首次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之前,应当向作业负责人演示其为符合本条(a)款要求所具备的能力,但是当作业负责人得到了该机长以往的作业飞行记录,了解到该机长在安全作业飞行方面和喷洒农药或者化学药剂方面不存在技能问题时,可以不要求该机长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演示。
  第136.61条 航空器要求
  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适航审定为正常类、实用类或特技类航空器,并具备安全完成作业需要的机动飞行的能力。
  (b)农林喷洒作业设备获得了适航审定的安装批准。
  第136.63条 私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限制
  实施私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a)不得为取酬而运行。
  (b)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
  (c)除非得到财产或者土地的拥有、支配或者管理者允许,不得在其他人员或者单位拥有、支配或者管理的财产或者土地上空作业。
  第136.65条 喷洒限制
  实施喷洒作业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喷洒的物体对地面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第136.67条 安全带和肩带的使用
  按本章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和肩带,但是当肩带的使用影响其履行作业飞行的职责时除外。
  第136.69条 偏离机场起落航线的飞行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航空器,机长在取得管制塔台同意后,可以偏离该机场正常起落航线进行起飞和着陆,但是应当避让该机场正常飞行的航空器。
  第136.71条 在非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
  在非人口稠密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当航空器机长确认作业飞行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时,可以驾驶航空器进行低于离地高度150米,或者距人员、船只、车辆和建筑物小于150米的飞行。
  第136.73条 在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
  (a)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航空器机长方可驾驶航空器以农林喷洒作业所需的飞行高度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1)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采取了足够的保护措施。
  (2)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
  (b)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作业飞行区域的政府部门要求,取得相应的书面批准(如适用)。
  (2)通过有效的方式,如报纸、电视或者电台等,向公众发出作业飞行通知。
  (3)向对作业区域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部门递交完整的作业飞行计划并获得批准。该计划应当包括障碍物对飞行的影响、航空器紧急降落能力和与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等方面内容。
  (4)单发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除直升机外,任何人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做载重起飞和拉升转弯。
  (ii)除实际喷洒作业(包括进入和离开作业区)需要外,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不得低于CCAR-91部第91.325条(b)款规定的飞行高度飞行。
  (iii)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包括进入和离开作业区)时应当保持适当的航迹和高度,使航空器在应急着陆时不会危及地面人员和财产安全。
  (5)多发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在人口稠密区驾驶多发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在该条件下,当飞机以所有发动机工作在正常起飞功率起飞时,从起飞开始到某一时刻的任何一点,都能使飞机在跑道的有效长度之内完全停止,如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证明。上述某一时刻是指飞机到达105%的一台关键发动机停车最小操纵速度,或者115%的起飞形态无动力失速速度,两者中较大者这一时刻。为满足上述要求,起飞数据可以基于静风条件,并且在跑道上坡坡度小于1%(含)时,可以不作修正。此处跑道坡度是指跑道两端标高的差值除以跑道总长度所得的值。当跑道上坡坡度超过1%时,跑道的有效长度应当按每1%的上坡坡度减少20%计算。
  (ii)在人口稠密区驾驶多发飞机起飞时的重量不得大于下述重量,在该重量下,当一台关键发动机失效时,在高于作业地区最高地面或者最高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或者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取大值,还能以至少0.254米/秒(50英尺/分)的上升率上升。在进行上述计算时,可以假定失效发动机的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襟翼和起落架处在最有利位置,失效之外的其他发动机以可用的最大连续功率工作。
  (iii)除进行实际喷洒作业(包括拉升转弯、进入和离开作业区)的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操作多发航空器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以低于CCAR-91部第91.325条(b)款规定的高度飞行。
  第136.75条 对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的要求
  (a)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实施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应当满足本条要求。
  (b)航空器的机长应当至少具备以下飞行经历:
  (1)在该型号航空器上作为机长已至少飞行25小时,其中至少10小时飞行时间是在前12个日历月内获得的。
  (2)已有100小时作为机长实施喷洒作业的飞行经历。
  (c)除直升机之外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在45秒内将最大装载量的农用物质至少释放一半的设备。如果航空器装备了料箱或者漏斗的整体释放装置,还应当安装防止驾驶员或者其他机组成员无意将料箱或者漏斗释放的预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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