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1)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2 浏览量:626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1)
第135.593条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就如何落实适航性责任并符合本章要求制定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经局方批准。
(b)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维修主管声明。
(2)维修系统总体介绍。
(3)机构和人员职责。
(4)工程技术管理。
(5)生产计划管理
(6)安全质量管理。
(7)相关工作表格样式和附件。
第135.595条 直升机技术档案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运行的每架直升机建立直升机技术状态记录,连续记录直升机的技术状态信息,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直升机的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买日期。
(2)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件号及有效期。
(3)购买前直升机所有人及累计使用时间。
(4)购买后累计使用时间,包括日历时间、飞行小时和起落次数。
(5)完成的计划维修工作的日期、累计使用时间、项目、实施人员或者单位、批准恢复使用人员(包括姓名、签名和执照编号)。
(6)适航指令执行记录,包括自出厂以来完成的所有适航指令。
(7)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包括自出厂以来完成的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装。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存直升机技术档案,并且建立有效的备份措施,以保证记录丢失或者损毁后的可恢复性。
第135.597条 年度适航性检查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每架直升机在每年度开展一次适航性检查。年度适航性检查应当由质量人员或者部门独立开展,并接受局方针对直升机适航性状况的抽查。
(b)年度适航性检查应当基于直升机技术状态记录、维修记录和维修放行证明开展,确认直升机当前状态和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维修要求。
(c)完成年度适航性检查后,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维修主管和局方如实报告下列信息:
(1)年度累计飞行时间和起落次数。
(2)当前状态,包括运行中、停场待修、油封、拆解储存等。
(3)维修要求的实施情况,对于未完成的计划维修任务、长期未修复的故障或者缺陷,应当具体说明。
(4)适航指令的实施情况,对于未完成的,应当具体说明。
(5)重要修理和改装(如适用)的实施情况,并具体说明。
(d)当年度适航性检查发现存在未完成的计划维修任务、适航指令等导致直升机不适航的情况,维修主管应当及时安排纠正,并控制在纠正前停止运行。
第六节 记录和报告
第135.599条 记录保持要求(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者符合局方规定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能随时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运行合格证。
(2)运行规范。
(3)一份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直升机清单,并列出每架直升机的装备及与其相应的运行种类。
(4)实施运行的每名驾驶员的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i)驾驶员姓名。
(ii)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种类、等级和编号。
(iii)用于判断驾驶员资格满足本规则相应要求的详细飞行经历记录。
(iv)驾驶员当前的职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等级和有效期。
(vi)本规则要求的各种资格考试、熟练检查和航线检查的日期、结果,以及所使用的直升机的型号。
(vii)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
(viii)飞行检查员的指派文件。
(ix)解除驾驶员职位的有关记录。
(x)本规则要求的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的完成日期。
(5)飞行机组用于飞行准备的检查清单。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3)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应当将本条(a)款(4)项要求的每项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
(c)对于多发直升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式两份包含直升机装载信息的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舱单应当在每次起飞之前准备完毕,并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乘客人数。
(2)装载后直升机的总重。
(3)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4)重心限制。
(5)装载后的直升机重心。如果直升机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直升机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实际的重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直升机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6)直升机的登记号或者航班号。
(7)该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d)对于要求制定装载舱单的直升机,机长应当将一份完整的舱单随直升机携带至目的地。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存一份完整的舱单至少30个日历日。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其所有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记录至少12个月。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填好的各种飞行准备表单保存3个月。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燃油记录,以使局方能够确认合格证持有人在每一次飞行中都遵守了本规则第135.543条和第135.557条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至少保存燃油记录3个月。
(h)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滑油记录,以使局方能够根据滑油消耗趋势确认有足够滑油完成每次飞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至少保存滑油记录3个月。
第135.601条 飞行记录本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于每架直升机建立飞行记录本,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包括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和推迟维修项目、维修放行签署等。
(b)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局方规定。如使用纸质记录,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c)除经局方批准采用的电子飞行记录本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驾驶舱或者其他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直升机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该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直升机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第135.603条 使用困难报告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向局方报告直升机出现或者发现的下列事件:
(1)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2)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坏的发动机排气系统故障或者失效。
(4)飞行中引起烟、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动的直升机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6)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导致燃油流量受影响或者渗漏。
(7)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8)导致直升机在地面运动时制动力异常的刹车系统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9)直升机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10)需要重大修理的结构问题。
(11)超出直升机制造厂家或者局方允许的结构裂纹、永久变形或腐蚀。
(12)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直升机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系统工作不正常事件、结构失效或者缺陷情况的24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并及时开展或者按要求配合局方开展相应的调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可获得的适用信息,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如实填报:
(1)直升机、发动机、旋翼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号。
(2)直升机、发动机、旋翼或者部件的总使用时间和循环。
(3)直升机国籍登记号。
(4)发生或者发现的日期和地点。
(5)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具体描述和排故措施。
(6)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发生的飞行阶段。
(7)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和具体描述。
(8)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所属的章节、件号、名称、序号、部位、使用时间和循环,维修经历以及修后使用时间和循环。
(9)采取的预防或者紧急措施。
(c)对于自行开展调查的情况,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调查完成后及时向局方补报上述未填报完整的适用信息,并报告所采取的安全改进或者预防措施。如涉及到维修差错,应当及时向局方报告涉及的维修单位和具体情况。如涉及设计或者制造缺陷,应当及时向局方和直升机制造厂家报告。
第135.605条 机载应急和救生设备记录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其参与国际运行的直升机上携带的应急和救生设备建立清单,以便随时能够将清单提交援救协调中心。如适用,清单内应当包括救生筏和信号弹的数量、颜色和型号、应急医药用品、水的储备量以及便携式应急无线电设备的型号和频率等的详细信息。
第135.607条 飞行记录器记录
当合格证持有人的直升机涉及某一事故或者事件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尽可能保证将所有有关的飞行记录器的记录(必要时连同飞行记录器一起)予以保存并妥善保管,以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F章 法律责任
第136.701条 一般规定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5.703条 未取得相应证件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第135.7条,运营人未取得相应的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或者违反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的,由局方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5.705条 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第135.707条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的处罚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第135.709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运行的处罚(一)
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135.9条、第135.17条、第135.19条、第135.21条、第135.27条、第135.29条有关运营人基本要求、法规程序、航空器湿租、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管理人员或者基地相关要求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违反本规则第135.9条(h)款规定的除外。
第135.711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运行的处罚(二)
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C章、D章或者E章相关规定,实施本规则第135.23条规定的运行种类的运行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5.713条 航空人员的责任处罚
对于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或者其本人直接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航空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局方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35.715条 信用管理
合格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1)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局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2)拒不执行局方限期改正要求的。
(3)在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的申请、修改中,有欺骗、伪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的。
(4)因故意行为导致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撤销的。
G章 附则
第135.801条 施行和废止(a)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b)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9月20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5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1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9号修改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同时废止。
(c)在2022年6月30日前已持有按照《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颁发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相应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合格证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