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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3)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2   浏览量:544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3)
  第135.105条 飞行检查员的资格审定
  (a)在本条和本规则第135.107条中飞行检查员仅指飞行检查员(航空器):
  (1)飞行检查员(航空器)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检查的人员。
  (2)飞行检查员履行本规则第135.89条(a)款和(e)款(3)项以及(f)款相应职能。
  (b)仅当驾驶员符合下列条件,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检查员:
  (1)持有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相应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航空器上的训练,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航线检查。
  (4)满足本规则第135.107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6)满足本规则第135.79条中的近期经历要求。
  (7)具有合格证持有人指派的飞行检查职能。
  第135.107条 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和转机型训练要求
  飞行检查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飞行检查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实施要求的检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学生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经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在飞行检查员的转机型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检查员的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在检查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在检查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时或者不执行安全措施会造成的潜在结果。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章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
  (4)在检查期间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  飞行运行
  第135.121条 手册的要求
  (a)除在运行中仅使用一名驾驶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编写手册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1)手册中应当包含局方可以接受的合格证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并满足本规则第135.123条手册内容的要求。
  (2)为合格证持有人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应当使用该手册。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行的规模有限,没有必要为飞行、维修或者其他地面人员编写手册某些部分,则局方可以批准其偏离本条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册。
  (c)手册不得与所有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合格证持有人在境外运行时适用的运行所在国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相抵触。
  (d)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包括其修订和增补,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使用。
  (e)本条(d)款所述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手册,保持手册的最新状态,并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册内容。上述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能随时查阅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在航空器上配备了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则不要求机组成员随身携带这些手册,但应当有专人负责这些手册的更新。
  (f)手册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熟悉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为了遵守本条(d)款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规定的形式,为(d)款中所列的人员提供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则应当保证为这些人员提供配套的阅读设备。
  (h)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将航空器飞往存有相应维修资料的特定航站实施检查和维修时,则该航空器上不需携带该相应维修资料。
  第135.123条 手册内容
  在手册每一经修订的页面上应当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本规则第135.27条要求的经局方批准的管理人员的姓名,该人员被指派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按照本规则第135.9条被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实施运行控制的有关人员及其职责的说明。
  (b)保证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c)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或者相应的摘录信息,包括批准运行的区域、批准使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机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d)遵守事故通报要求的程序。
  (e)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适航检查、符合相关维修要求并被批准返回使用的程序。
  (f)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g)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者缺陷是否修复或者推迟修复的程序。
  (h)机长在合格证持有人没有作出预先安排的地点获得航空器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如果驾驶员被批准为合格证持有人完成这一工作)。
  (i)特定类型运行所需的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失效,判断是否放行或者继续飞行时,按照本规则第135.51条确定的程序。
  (j)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需要遵守的程序。
  (k)机长按照本规则第135.157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l)相应的运行控制程序。
  (m)确保遵守应急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以及按照本规则第135.69条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
  (n)驾驶员的航路资格审定程序(如适用)。
  (o)批准的航空器维修方案。
  (p)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
  (q)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快速撤离至出口需要遵守的程序。
  (r)控制相关运行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期的程序。
  (s)防冰和除冰程序。
  (t)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有关安保规定的程序,包括防止非法干扰、劫机、破坏行为的程序。
  (u)确保在前90天之内未飞过某条航线或者某一机场的驾驶员,能够在开始该次飞行前熟悉该次飞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可用资料的程序。
  (v)遵守本章其他有关要求的程序。
  第135.125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合格证上所列名称一致。
  (b)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该航空器。航空器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可识别性应当符合局方规定。
  第135.127条 为运行人员提供的航空信息资料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所有运行人员提供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职责的信息,并且应当为每个驾驶员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资料:
  (a)必需的航空信息资料,包括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服务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b)航空器操作手册、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
  第135.129条 驾驶舱中必需配备的资料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驾驶员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应当保持最新有效的状态,以恰当、适用的形式编制,并且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驾驶舱检查单。
  (2)对于多发航空器或者带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适用情况包含本条(c)款要求的程序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
  (3)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相关的航空图表,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应当包含航空地图。
  (4)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适用的航路、终端区以及进近图。
  (5)对于多发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的爬升性能数据,并且当航空器被批准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或者云上飞行时,该数据应当足以让驾驶员判断是否满足本规则第135.215条(a)款(2)项的规定。
  (b)本条(a)款(1)项要求的驾驶舱检查单中应当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1)开车前。
  (2)起飞前。
  (3)起飞后。
  (4)着陆前。
  (5)着陆后。
  (6)关车。
  (c)本条(a)款(2)项要求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
  (2)仪表和操纵系统的应急操作。
  (3)发动机失效程序。
  (4)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第135.131条 陆上航空器跨水运行的性能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陆上航空器可以实施跨水载客运行:
  (a)当发动机失效时,航空器能从运行的高度到达陆上。
  (b)在起飞或者着陆过程中不可避免飞越水面。
  (c)对于多发航空器,其运行重量允许该航空器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能在离地(水面)高度300米(1000英尺)上以至少0.25米/秒(50英尺/分钟)的速率爬升。
  (d)对于直升机,装有浮筒装置。
  第135.13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高度要求
  除航空器起飞和着陆外,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最低高度要求:
  (a)对于飞机:
  (1)昼间飞行时,离地面、水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500英尺),并且离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米(500英尺)。
  (2)夜间飞行时,飞行高度应当高于离预定飞行航路水平距离8公里(5英里)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至少300米(1000英尺)。在山区,飞行高度应当高于离预定飞行航路水平距离8公里(5英里)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至少600米(2000英尺)。
  (b)对于直升机,在飞越人口稠密区上空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90米(300英尺)。
  第135.135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能见度要求
  (a)在运输机场空域以外的空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飞机时,如果云底高小于300米(1000英尺),则飞行能见度不得小于3200米(2英里)。
  (b)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米(3000英尺)以下或者离地高度300米(1000英尺)以下(以高者为准)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直升机时,飞行能见度在昼间不得小于800米(1/2英里),在夜间不得小于1600米(1英里)。
  第135.137条 直升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的目视参考要求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直升机时,驾驶员应当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或者水面参考。对于夜间飞行,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或者水面灯光参考,能够保证其安全操作直升机。
  第135.139条 目视飞行规则云上载客飞行的运行限制
  除满足本规则第135.215条的要求外,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进行云上载客飞行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的航空器云上飞行结束时刻,天气条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允许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降到云层之下,并且天气预报表明,该天气条件能够一直保持到预计的云上飞行结束时刻之后至少1小时。
  (2)允许在无云条件下飞行至规定的最终进近设施上方的起始进近高度,然后再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近和着陆,但按照CCAR-91部第91.365条的规定使用雷达引导的情况除外。
  (b)具备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完成下列飞行的条件:
  (1)对于单发航空器,在发动机失效后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降。
  (2)对于多发航空器,如果其临界发动机失效,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降或者继续飞行。
  第135.141条 天气报告和预报
  (a)按照本规则运行航空器的人员,应当使用符合局方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气报告或者预报。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的运行,当不能得到上述报告或者预报时,机长可以使用基于自己的观察,或者基于其他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所作的观察而得到的气象信息。
  (b)在本条(a)款中,在某机场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提供给驾驶员使用的天气观察应当在实施该次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机场完成。如果局方认为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特定运行,使用该机场以外地点完成的观察亦能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则局方可以允许其偏离本条要求,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在该次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所在机场以外的地点完成观察。
  第135.143条 结冰条件下的运行限制
  (a)除下列情况外,当有霜、冰或者雪附着在航空器的旋翼叶片、螺旋桨、风挡、机翼、安定面或者操纵面、动力装置上或者附着在空速、高度、爬升率或者飞行姿态仪表系统上时,任何人员不得驾驶航空器起飞:
  (1)当有霜附着在机翼、安定面或者操纵面上,已经确定霜被除掉,使表面光滑后可以起飞。
  (2)如符合局方规定,当有霜附着在机翼下部油箱区域时,可以起飞。
  (b)任何情况下,当有理由认为霜、冰或者雪会附着在飞机上时,仅当驾驶员已经完成了本规则第135.91条要求的所有适用训练,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合格证持有人方可指令、驾驶员方可驾驶飞机起飞:
  (1)在开始起飞前5分钟之内完成了一次起飞前污染物检查,该检查针对特定飞机型号,由合格证持有人建立并得到局方批准。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用于确认机翼和操纵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的检查。
  (2)合格证持有人具有经批准的备用程序,并使用该程序确定没有霜、冰或者雪。
  (3)合格证持有人具有满足CCAR-121部第121.649条要求的经批准的除冰和防冰大纲,该次起飞遵守了该大纲的要求。
  (c)除配备有满足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飞入已知的或者预报的轻度或者中度结冰区。
  (2)仅当航空器具有起作用的除冰或者防冰设备,可以保护每个旋翼叶片、螺旋桨、风挡、机翼、安定面或者操纵面,以及每个空速、高度、爬升率或者飞行姿态仪表系统,方可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飞入已知的轻度或者中度结冰区。
  (d)仅当直升机经型号合格审定,装备了适合结冰条件中运行的设备,方可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飞入已知的或者预报的结冰区,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进入已知的结冰区。
  (e)除配备有满足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航空器飞入已知的或者预报的严重结冰区。
  (f)如果机长依据当前的天气报告和通报信息发现,上次预报之后的天气条件发生了变化,原来预报的将阻止该次飞行的结冰条件将不会在飞行中遇到,则本条(c)款、(d)款和(e)款基于预报条件的限制不再适用。
  第135.145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燃油供应要求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飞机时,应当在考虑风和预报的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燃油飞至第一个预计着陆点,并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完成下列飞行:
  (1)对于昼间运行,至少再飞行30分钟。
  (2)对于夜间运行,至少再飞行45分钟。
  (b)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直升机时,应当在考虑风和预报的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燃油飞至第一个预计着陆点,并且以正常巡航速度再飞行20分钟。
  第135.147条 机场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机场,应当考虑到机场的规模、道面、障碍物和灯光等因素认定该机场足以供运行使用。
  (b)航空器驾驶员夜间载运乘客在机场起飞和着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驾驶员已经通过带照明的风向指示器或者与当地的通信联络中确定了风向,或者在起飞前通过驾驶员的个人观察确定了风向。
  (2)用于起飞或者着陆的区域界线已用下列设施清晰标出:
  (i)对于飞机,使用边界标志灯或者跑道标志灯。
  (ii)对于直升机,使用边界标志灯或者跑道标志灯,或者反光材料。
  (c)对于本条(b)款,如果起飞或者着陆区域使用马灯等其他发光装置标记,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第135.149条 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该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乘客的衔接航班,对乘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和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
  (b)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该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
  (c)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第135.151条 乘客占用驾驶员座位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用航空器的旅客座位数(不包含驾驶员座位)8座及以下,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允许其使用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则可以允许机长、副驾驶、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检查人员和局方监察员以外的人员占用空置的驾驶员座位。
  第135.153条 禁止干扰机组成员
  任何人员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攻击、胁迫、威胁或者干扰履行机组职责的机组成员。
  第135.155条 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肩带的要求
  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起飞和着陆时应当系紧肩带,但机组成员在履行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第135.157条 飞行前对乘客的简介
  (a)在每次起飞前,载客航空器的机长应当保证所有乘客得到下列方面的口头简介:
  (1)吸烟。每位乘客应当得到何时、何处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的简介。该简介应当包含合格证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乘客遵守点亮的乘客信息灯、出示的标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烟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简介还应当包括关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和毁坏航空器厕所(如该航空器装有厕所的话)内安装的烟雾探测器,禁止在厕所内吸烟,以及适用时,禁止在客舱内吸烟的规定。
  (2)安全带使用。包括系紧和松开安全带的方法,以及在何时、何地和何种情况下应当系紧安全带。该简介应当包括合格证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乘客遵守点亮的乘客信息灯给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关于使用安全带的相关指令。
  (3)在起飞和降落前调直椅背。
  (4)乘客登机门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5)救生设备的位置。
  (6)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延伸跨水运行,所需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运行,氧气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8)手提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在每次起飞之前,机长应当确保每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员和该人员的护理人员(如适用)都得到了简介,被告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撤离航空器的程序。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在该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飞行中已接受此简介的人员。
  (c)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应当由机长或者其他机组成员作出。
  (d)尽管有本条(c)款的规定,对于经审定可以载运19名及以下乘客的航空器,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可以由机长、一名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员作出。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的内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中文。这些卡片应当放置在航空器上方便每位乘客便于取用阅读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的制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使用该卡片的航空器。
  (2)包括紧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3)包括使用机上应急设备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本条(a)款要求的简介可以用符合局方要求的录音播放装置播放,并应当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环境下能清晰地听到。
  第135.159条 飞行前检查
  开始飞行前,机长应当确认航空器已按照适用情况完成了所要求的维修工作并处于适航状态。对于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由机长进行飞行前检查的情况,应当在本规则第135.121条要求的手册中明确,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的培训要求。
  第135.161条 操纵装置的控制
  除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外,机长不得允许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飞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纵装置,任何人员也不得在这些飞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纵装置:
  (a)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对该航空器具备资格的驾驶员。
  (b)正在履行飞行检查工作职责,符合操作该航空器合格要求的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
  第135.163条 机械不正常情况信息的控制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上携带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以记录机械不正常情况及修复或者延期修复的情况。
  第135.165条 报告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和通信或者导航设施的不正常情况
  驾驶员在飞行中一旦遇到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或者发现某一地面通信或者导航设施不正常,如果认为严重影响飞行的安全,则应当尽快通知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第135.167条 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继续或者中止飞行
  (a)在按照本规则实施飞行期间,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了解到会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机场和跑道情况),则应当根据情况对继续飞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飞行,直至相关的情况得到改善。
  (b)除下列情况外,机长不得允许航空器在出现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时继续飞向计划着陆机场:
  (1)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在预计到达计划着陆机场时,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将得到消除。
  (2)除飞向着陆机场外已经没有更为安全的方法。对于该种情况,继续飞向上述机场将构成本规则第135.15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第135.169条 安全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
  (a)在航空器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的每个乘员,均应当在符合局方要求的座椅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系好。对于水上航空器和安装有浮筒的直升机在地表移动期间,将水上航空器或者直升机推离码头或者将其系留在码头的人员,无需满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带要求。对于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符合局方要求座椅的成年人抱着。
  (b)只有每一乘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
  (c)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d)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应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第135.171条 行李和货物的载运
  合格证持有人载运货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装载在航空器内经批准的货架、货箱或者货舱内。
  (b)按照符合局方规定的方式固定在航空器内。
  (c)以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装载在客舱内:
  (1)对于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有足够强度的系留装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预见的飞行与地面条件下不会产生移动。对于手提行李,进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颠簸时发生移动。
  (2)进行包装或者封盖,以避免伤害乘客。
  (3)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施加超过载荷限制的力。
  (4)不得放在妨碍通达或者使用应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碍使用驾驶舱和客舱之间过道的位置。仅当有辅助的标牌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要求的方法能为乘客提供明确的提示,方可放在挡住乘客视线,使乘客无法见到“安全带”标牌、“禁止吸烟”标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标牌的位置。
  (5)不得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对于某些在飞行过程中需要移动的物品,在起飞和着陆阶段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存放。
  (7)对于全货物运行,如果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货物的装载能够保证至少有一个应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机上所有乘员顺利撤离航空器,则本条(c)款(4)项的要求不适用。
  (d)在乘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时,应当有措施能保证在航空器受到碰撞所产生的极限惯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会发生滑动,该力是由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紧急着陆条件规则确定的。
  (e)如果装载货物的货舱在设计上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发生火灾时进入货舱灭火,则货物的装载应当保证机组成员能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将灭火剂喷射到货舱所有部位。
  第135.173条 驾驶员使用氧气的要求
  (a)非增压航空器的驾驶员在进行下列飞行时应当持续使用氧气:
  (1)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但不超过3600米(12000英尺),在这些高度上飞行超过30分钟后的飞行时间段。
  (2)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
  (b)对于增压航空器:
  (1)增压航空器在座舱气压高度大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遵守本条(a)款的要求。
  (2)增压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米至10600米(25000英尺至35000英尺)的高度上运行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配备一个快速佩戴型的氧气面罩,否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至少一名处于操作位置的驾驶员应当佩戴氧气面罩,该面罩应当可靠地固定和密封,并且始终处于供氧状态或者可以在座舱气压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时自动供氧。
  (ii)飞行期间,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位其他驾驶员应当拥有一个与氧气源相连接的氧气面罩,该面罩放置在驾驶员能迅速戴至面部供其可靠、密封使用的位置。
  第135.175条 乘客医用氧气
  (a)除本条(d)款、(e)款规定的情况外,仅当所携带的装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证所有阀门、接头和仪表在携带和使用的过程中不会损坏,并且满足下列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允许携带或者使用储存、发生或者分配医用氧气的设备:
  (1)该设备应:
  (i)由乘客携带该设备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认其满足我国或者运行所在国关于该设备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
  (ii)由合格证持有人配置该设备时,该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关于其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并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护。
  (iii)所有外表面无可燃污染物。
  (iv)被恰当固定。
  (2)当氧气以液态形式储存时,从购入新设备之日起或者从储存容器最后一次被清洗之日起,该设备应当已经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3)当氧气以国家的相应标准所定义的压缩气体形式储存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当合格证持有人拥有该设备时,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维修。
  (ii)氧气瓶中的压力不得超过氧气瓶的额定压力。
  (4)在航空器上携带该设备时或者准备使用该设备时,应当通知航空器的机长。
  (5)应当存放好该设备,并且使用该设备的人员应当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碍接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中的过道。
  (b)任何人不得、合格证持有人也不得允许任何人在距离按照本条(a)款载运的氧气储存和分配设备3米(10英尺)的范围内吸烟或者用火。
  (c)在航空器上载有乘客时,除了在使用医用氧气方面受过训练的人员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人连接或者拆卸氧气瓶或者其他附属部件。
  (d)在紧急医疗事件中,由于没有其他合理可用的运输方法而参加医疗飞行的航空器,如果该次飞行所运送的人员由一名在医用氧气方面受过训练的人员陪同,则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由专业或者医疗急救机构提供的氧气设备,本条(a)款(1)项(i)目不适用。
  (e)根据本条(d)款规定偏离本条(a)款(1)项(i)目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参加应急医疗飞行,应当在作出偏离行动后10日内,向其合格证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一份关于偏离所涉及运行的完整报告,在报告中包括对偏离行动的描述和偏离的原因。
  第135.177条 禁止载运武器
  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批准携带武器的人员外,在合格证持有人所运行的航空器上的任何人员,不得以隐秘或者公开的方式在机上放置或者随身携带武器。
  第135.179条 酒精饮料
  (a)除合格证持有人所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任何人不得在航空器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b)对于航空器上显示出醉酒状态的人员,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再为其提供任何含酒精饮料。
  (c)对于显示出醉酒状态的人员,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其登机。
  第135.181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限制
  (a)除本条(b)款、(c)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国家公布的航路之外的空域,以及没有局方公布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航空器。
  (b)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局方可以颁发运行规范,允许合格证持有人在国家公布的航路之外的航路上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运行:
  (1)合格证持有人向局方证明,飞行机组成员有能力在没有建立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沿预计航迹飞行,并且不会偏离预计航迹5度或者8公里(5英里)(取两者中较小者)。
  (2)局方认定所申请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
  (c)当局方确认合格证持有人需要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从某一没有局方公布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离场,并且合格证持有人所申请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时,可以允许其从该机场离场。
  第135.183条 仪表飞行规则起飞限制
  当天气条件不低于起飞最低标准,但低于经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着陆最低标准时,仅当在距起飞机场1小时飞行时间(在静止空气中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距离内有一备降机场,方可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起飞航空器。
  第135.185条 仪表飞行规则目的地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仅当最新的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航空器到达预定着陆机场的预计时刻,天气条件达到或者高于经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着陆最低标准,方可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起飞航空器或者进入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或者云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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