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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制度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3   浏览量:2998  

  

  机动车登记,是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

  机动车的登记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按行政区域设置,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军车、武警车辆的登记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变更、抵押、注销登记等。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对于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如购车后,需要驾车去办理牌照等,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的登记,主要是为了能够使机动车正常在道路上行驶,并不完全是财产权上的动产登记。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但由于机动车登记要提供机动车的来历证明,这种来历证明,可以说明车辆的所有人,一般说,在没有第三人异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登记,可以作为车辆所有权的证据。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机动车变更登记的规定

· 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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