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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3   浏览量:2037  
  

  一、登记机关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除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是指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但是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2)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3)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车辆购置税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购车税款。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凭证,主要是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还有一些特定用途的车辆,可以免税,如森林消防指挥车、防汛专用车等。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如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登记时提供尾气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俗称“绿标”等。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六、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七、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规定

· 机动车注销登记规定

· 机动车抵押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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