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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5)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1   浏览量:587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5)
  第91.919条 检查
  局方可以检查本章适用范围内的任何跳伞活动(包括检查跳伞场地),以确定其是否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91.921条 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
  (a)从航空器上实施跳伞的人员应当配挂跳伞用的背带系统及两具伞,即一具主伞和一具可靠的备份伞,伞的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主伞应当由专业包伞人员或者跳伞者本人包伞,包装好的伞应当在180日内使用。
  (2)备份伞应当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包装好的伞的有效期视材料而定:
  (i)由尼龙、人造丝或者其他类似合成纤维,或者由抗霉损与抗腐蚀材料制成的伞衣、伞绳和背带而组成的降落伞系统的包装有效期为180日,并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
  (ii)由丝织绸、柞丝绸或者其他天然纤维以及本条(a)(2)(i)项规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降落伞系统,其包装有效期为60日,并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
  (b)当用开伞拉绳进行强制开伞时,连接方法为:开伞拉绳由挂钩的一端与飞机相连,另一端与降落伞相连,且应当使用拉断绳。拉断绳是用来帮助拉出伞包里的引导伞,从而使引导伞充气拉出主伞。如果不使用引导伞帮助开伞,可将拉断绳直接连在主伞顶部,以帮助拉出主伞衣,使主伞充气:
  (1)拉断绳应当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开伞拉绳打开主伞包后,拉断绳再受力工作。
  (2)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要求如下:
  (i)对于使用引导伞来帮助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当不小于13千克(28磅),但不得大于73千克(160磅);
  (ii)对于直接用拉断绳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当不小于25千克(56磅),但不得大于145千克(320磅)。
  (3)拉断绳的一端应当系在开伞拉绳上有封包插销的一端;如果开伞拉绳上无封包插销,则拉断绳应当系在开伞拉绳与主伞包锁锥连接处。拉断绳的另一端系在引导伞顶部限位带或者限位环上;如果没有使用引导伞,则应当直接系在主伞衣顶部。
  (c)本条(b)款要求的拉断绳应当由跳伞者本人或者专业人员连接。
  (d)如果使用自动开伞器,应当按照该自动开伞器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进行维护。
  (e)本章中的降落伞是指按型号鉴定试验合格或者按技术标准规定生产出来的降落伞,或者军方批准生产的降落伞。
  K章 偏离
  第91.1001条 政策和程序
  (a)局方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运行航空器的人员签发偏离证书,批准其按照偏离证书中所列的条件偏离本规则第91.1003条中所列的任一条款的规定。
  (b)申请偏离的人员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偏离申请书。
  (c)局方可以在偏离证书中规定偏离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第91.1003条 可进行偏离申请的条款

  对于下列条款,局方可以接受偏离申请:



  L章  法律责任
  第91.1101条 一般规定
  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1.1103条 涉及载运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第91.9条(a)款规定,机组成员在已知航空器上载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民用航空器,局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91.110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a)违反本规则第91.111条(a)款规定,担任或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b)违反本规则第91.111条(c)款规定,拒绝接受酒精测试或者拒绝将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第91.1107条 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C章(航空器及仪表和设备要求)、D章(飞行规则)、E章(特殊的飞行运行)、F章(运输类飞机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运行附加要求)、G章(航空器维修)、I章(超轻型飞行器)或者J章(跳伞)中有关规定的,局方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但是第91.1103条、第91.1105条规定的除外:
  (a)对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给予其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b)对运行人,给予其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M章  附   则
  第91.1201条 施行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91.1203条 废止的规章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9月10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88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0号修改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1月16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5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4号修改的《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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