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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届满日的规定(民法典第20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7   浏览量:603  
  


  《民法典》第202条明确了期间结束的规则,即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1)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所谓对应日,应是指期间起算当日所对应的以日为单位的时间,而非开始的当日的下一日的对应日。比如约定期间为自2020年3月17日起一年内履行债务,则该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对应日就是2021年3月17日。

  (2)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主要是指2月29日和2月28日的情形,比如上述约定的是2016年2月29日起一年内履行债务,则该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对应日就是2017年2月28日,因为公历2017年2月没有29日。

  (3)在以日定期间的情况下,算足该期间之日即为期间最后一日。比如2016年2月29日起6个月内履行债务,则2016年8月31日为对应日,即此日时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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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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