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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期间届满日的规定(民法典第20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7   浏览量:596  
  


  特定期间届满的情形,主要是指该期间届满之日是周末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情形。

  (1)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最后一日当事人将无法行使权利,故将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日延长,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给当事人留出一天的时间可以行使权利。

  (2)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最终截止的时间是二十四时,这是一般的计算方法。如果特定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是业务活动,而该业务活动有时有业务时间的,那么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就是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 期间的起算点(民法典第201条)

· 期间的计算单位(民法典第200条)

· 除斥期间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99条)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规则(民法典第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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