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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计算单位(民法典第20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7   浏览量:284  
  


  期间,是指从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如3小时、5日、6个月、3年。实际上,期间是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如某时至某时,某日至某日等。期间作为某一期日至另一期日之间一定的时间段,存在计算的问题,因此,确定期间,须首先确定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即确定期日。期间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依据。期间按照是否会发生变化可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按照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期间、意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按照所适用的范围可分为除斥期间和非除斥期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是时之静态,为时之点。通常将期日称之为“时间点”,期日常表现为某时、某日,如约定2020年9月1日为清偿期,该具体日期即为期日。

  《民法典》第200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一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期间计算单位共四种,分别是年、月、日、小时。二是期间计算一般采取历法计算法和自然计算法相结合的方式。四种计算单位中,年、月采用公历的历法规则;日、小时采用自然计算法,一日为24小时。

  关于期间的计算,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通过阴历年计算,也可以允许。

  (2)法律未规定小时以下单位并非禁止。法律将最小的计算单位规定为小时,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不能约定小时以下更小的计算单位,在一些股票、期货等交易中,时间细化到分秒;在有些机器操作中,时间还要细化到毫秒,这些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的规定(民法典第198条)

· 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民法典第197条)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96条)

· 按份责任规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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