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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的规定(民法典第19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4 浏览量:327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我国的仲裁主要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三种。通过仲裁程序保护民事权利,权利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请求仲裁机构保护,仲裁机构才依仲裁程序予以保护。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仲裁时效期间。具体而言,仲裁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间。当事人就属于仲裁机构管辖的争议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即丧失了请求仲裁机构通过裁决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讼时效适用于诉讼程序,仲裁时效适用于仲裁程序,两者虽然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它们在制度本质、功能作用方面与诉讼时效是一致的,都是为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而规定的法定期间丧失而导致权利行使受阻的制度。立法机关在总结此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沿用《仲裁法》的做法,在《民法总则》第198条中对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对此予以保留,即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本条要把握以下两点:
(1)有关法律对于仲裁时效有规定的,要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即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该法律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比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在有关法律对于仲裁时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则要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包括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内容。同样,仲裁时效也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依照约定排除,也不能放弃仲裁时效利益。这一规定既为特别法对仲裁时效作规定留下接口,也为仲裁时效准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提供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