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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9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4 浏览量:381
诉讼时效制度针对的是请求权,并非其他的权利类型。虽然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请求权都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些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则,显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还有一些请求权涉及更重要权利的保护,也排除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基于物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实质在于保障物权回复其圆满状态。学理上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内容,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作为物权权能一部分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在物权的保护中也规定了损害赔偿这一内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理,对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中涉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即只要符合各自责任形式要件的,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而不受诉讼时效经过的限制。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最主要的内容,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但这一公示公信力效果较差。通常而言,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因此,本条对于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是已经登记的动产物权,比如登记的船舶、车辆、航空器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也适用本条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虽然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这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尤为重要的是这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