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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效力(民法典第19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4   浏览量:290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主要是为了保证权利人具有积极行使其权利的足够时间,不至于因为权利人不可控的因素而发生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存在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属于上述法定事由的,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2)法定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前两年半的期间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只有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效力。当然,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但是持续到最后6个月期间内,可以自最后6个月期间开始发生中止效力。

  (3)中止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中止事由发生和持续期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如果中止事由并未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例如,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并未影响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效力。例如,在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人被羁押的,一般不允许会见,但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影响委托代理人行使请求权,不应认定为不能行使权利,不应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权利人位于地震灾区,通信中断,无法与义务人联系,也无法外出,此时其不可能再前往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甚至对权利人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没有达到足以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程度,诉讼时效不中止。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论是没有法定代理人还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终止,均属于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不能独立行使请求权,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在法定代理人缺失的情况下,其显然不能自己行使权利,需要等待其法定代理人到位,故诉讼时效需要中止。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此事由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对最终确定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而言,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时,其是否为权利人尚不明确,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更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对继承人的债权人而言,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其不清楚具体的义务人是谁,无法主张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这些情况都属于非因权利人主观原因,而是由于存在的客观障碍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故时效应当中止。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一般认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一是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也就是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权利人行使请求权需要义务人或义务人授权的人代为行使,此时要求权利人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是不现实的。二是权利人是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的决策机制,在义务人不同意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该权利。三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指权利人被限制身体自由或者精神自由、意思自由,致使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包括合法控制如权利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隔离审查和非法控制如被绑架、非法拘等。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鉴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法律无法穷尽列举全部的中止事由,故对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情形设置兜底条款,法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止产生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其含义包括: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第二,此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第三,中止事由消失后再计算6个月时效期间。不管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了多久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论中止事由延续时间的长短,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再计算6个月。也就是说扣除中止事由持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总期间可能超过3年,但不会超过3年6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92条)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民法典第191条)

·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民法典第190条)

· 职务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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