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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4 浏览量:684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指诉讼时效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行使,时效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依据职权审查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无论是在起诉阶段,还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都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规定。既包括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情况下的主动援引、释明,也包括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对诉讼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等主动适用,即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全部规定。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时效制度的性质决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事实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权的范畴,时效制度的适用或不适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属于法院依职权介入的领域。(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内在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是否行使应由义务人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干涉。(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诚信原则的要求。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并不消灭,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愿意履行的,法院主动适用时效意味着鼓励不诚信的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民法典第191条)
·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民法典第1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