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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9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4   浏览量:340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理论上有实体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胜诉权消灭主义四种不同的观点。我国《民法典》采纳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以下法律效果:

  (1)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请求权并不消灭,仍享有起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其已过诉讼时效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例如,甲向乙借款时承诺1年后偿还,5年之内乙一直没有向甲催要借款,5年过后乙虽然仍可以催要借款,但如果甲以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判决借款人还款。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只有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法院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将以公权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2)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在义务人知道其享有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不得再主张时效利益。例如,虽然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借款人同意还款并出具了书面的还款书,起诉后如果借款人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就不能再支持借款人。

  所谓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须满足以下要件:首先,须为义务人或能够代理、代表义务人的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放弃时效利益是法律行为,应由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义务人、义务人的法定代理人、义务人的代表人及其他义务人授权的人作出意思表示。其次,同意履行义务是诺成行为,不以实际履行为必要,只要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达到权利人处,该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生效。

  义务人同意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是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义务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二是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达成还款协议。义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具备明显的同意履行的意图,应认定为同意履行。三是请求延期履行。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是以同意履行为前提的,只是对请求宽限履行时间。四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是义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能够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五是为债务提供担保。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为债务提供担保,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六是用未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没有主动抵销的处分效力,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主动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

  第二,义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虽不能请求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但法律并不否定其权利的存在。若义务人放弃时效利益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受领并保持,受领不属于不当得利,义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民法典第190条)

·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民法典第189条)

· 普通诉讼时效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88条)

·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第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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