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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民法典第18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3-04 浏览量:599
根据债务履行的次数,可将债务分为一次性履行之债和非一次性履行之债。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根据发生的时间和给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履行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定期履行债务指当事人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重复出现、按照固定的周期给付的债务,如当事人约定房租6个月支付一次、工资一周支付一次。定期履行债务的最大特点是多个债务,各个债务是独立的。分期履行债务指当事人约定,同一个债务分期分批履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分期履行债务。《民法典》第189条规定的同一债务是指分期履行债务,而非定期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作出这样的规定,吸收了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主要理由是:
(1)这是由“同一债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同一债务”的根本特性是整体性和唯一性,即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只是履行方式上分为多次,每次履行都是同一债务的组成部分,不应分割来看,而应从整体性和唯一性上把握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而非消灭当事人的权利,在债权人不存在怠于行使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规定。这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式简化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整体上推迟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保护。
(3)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符合大众的社会认知,也符合商事交易习惯,可以避免频繁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