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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8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424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指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指违反行政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因同一行为而产生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就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如:缺陷产品造成的致害行为,就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发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竞合时,三种责任并行,责任人同时承担三种责任。《民法典》第187条明确,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7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指财产上的责任,而不是人身责任,例如判处徒刑或者行政拘留。
也就是说,如果责任主体的财产能够满足三种责任的承担,则责任人要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在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时,才可以适用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5条)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规则(民法典第1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