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民法典第18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373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从请求权的角度,也称为请求权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

  依据民事主体违反的民事义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则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即违约方的同一行为违反了两种法律义务。这时违约方既负有违约责任,也负有侵权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权要求医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诊疗规范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医疗机构有向患者索取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权利,故医患双方之间存在互为对等给付的义务,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医患双方未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过错诊疗行为侵害患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绝对权的,又构成侵权责任,这就会产生医疗过失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损害方既可以就违约责任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就侵权责任行使请求权。这就产生了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在两种请求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受损害方同时行使双重请求权,则使违约方承受双重责任,这对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从受损害方说,受损害方获得双重补偿,又构成受损害方不当得利,也不合理。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以在两种请求权中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如果受损害方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得到实现,那么另一种请求权即告消灭。但是,如果受损害方行使一种请求权未果,而另一种请求权并未因时效而消灭,则受损害方仍可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由于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诉讼时效、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诉讼管辖及对第三人责任等多方面明显不同,允许受损害方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由提起诉讼,对受损害方比较方便,有利于对受损害方的保护。对违约方来说,无论对方要求其承担这两种责任中的哪一种,都是合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规定(民法典第184条)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规则(民法典第183条)

· 紧急避险及其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2条)

· 代理的类型(民法典第163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1507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