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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规则(民法典第18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556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者的请求权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及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作出了规定,体现了社会公平。本条所称“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行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而实施的合法救助行为。
《民法典》该条规定的救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律明文规范的特定义务;二职是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某种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即救助者与被救助者,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某种具体义务。只有当行为人无上述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才属于见义勇为。
(2)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果行为人是为获得报酬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行为。
(3)行为人在紧急与危险情况下实施了救助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是针对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或者危险。
(4)行为人须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权益的损害。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到损害者有请求适当补偿的权利,其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1)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受害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防止、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受益人因受害人的付出,使自己的权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对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规定的适当补偿不具有强制性,应出于受益人的自愿,受益人不自愿的,不得强制其补偿。
(2)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受害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有时会发生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或者虽然找到了侵权人,但是侵权人根本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情形。为了公平起见,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侵权人逃逸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能够找到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受害人则不能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要求。
第二,有明确的受益人,且受害人明确提出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请求。
第三,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受益人有给予适当补偿的义务,只要受害人请求,受益人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而言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完全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逸、找不到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如果得不到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较好地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受害人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第四,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