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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及其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659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构成紧急避险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即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避险措施。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能采取避险措施。基于对危险状况的错误认识甚至臆想而采取避险措施,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即避险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即在面临紧急危险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来保全更大的合法利益。概言之,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该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即可构成紧急避险。实施避险行为的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危险行为来源不同,相应的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有如下情形:

  (1)危险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情形下,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这里的引发险情的人可能是紧急避险人自己,也可能是作为监护人的被监护人,这时该紧急避险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是由于其是引发危险的人或者引发危险的人的监护人的原因,与紧急避险本身作为免责事由无关。

  (2)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形下,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对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这时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理解该规定,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所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须。例如,甲的汽车自燃,因燃油泄漏,火势加大。乙在帮助灭火时,采取往燃烧的汽车上浇水的措施,由于水与燃油气体结合,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将丙的房屋烧毁。由于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对丙的损失,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二,所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减少损害,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例如,甲家遭雷击起火,左邻的乙家人帮助用水灭火。在大火已被扑灭的情况下,乙家人未观察火情,而是担心火势复燃,继续往废墟上浇水,导致大量污水流入甲的右邻丙家。由于乙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丙的损害,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这里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指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紧急避险人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应在“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再行确定责任比例。实践中紧急避险的情形非常复杂,在确定紧急避险人的具体责任时,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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