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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民法典第17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334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落实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法律后果。没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没有任何威慑力。从理论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救济性的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预防性的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和惩罚性的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这种方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采用这种责任方式以不履行民事义务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为条件,对于未发生或者已经终止的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不适用。这种责任方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侵害后果扩大。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如某人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垃圾,妨碍他人通行,同时污染了他人的居住环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垃圾清除。受害人也可以自己排除妨碍,但排除妨碍的费用由不法行为人承担。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予以消除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该责任方式的前提必须是有危险状态的存在,这一危险具有造成现实损害的可能性,但是该损害又尚未实际发生。这种责任方式的主要作用在于:有效防止现实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该财产。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返还财产,是指返还原物。包括三种情况:返还不当得利、返还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给付、返还不法侵占他人的财产。返还财产的前提是财产还存在,如果财产已经消灭,就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
(5)恢复原状。广义的恢复原状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狭义的恢复原状,指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发生前的状况的一种责任方式。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一是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有恢复的可能性,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恢复原状如若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不宜用这种责任方式。如果修理后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达到受损前状况的,义务人还应当对该财产价值贬损的部分予以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主要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要求的质量标准,债务人对于该标的物所应承担的修理、更换或者重作的民事责任方式。修理,指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毁损重作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对财产进行修缮,以恢复原状或者符合合同的要求。重作,指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毁损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按照原物予以重新制作。更换,指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毁损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另行交付同等质量、同等数量的标的物。
(7)继续履行。也称实际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典型形式,即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如没有交付商品的,应当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没有提供劳务的,应当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要以合同标的具有履行可能为前提,如果不具备履行可能性,比如特定的标的物灭失等,这时就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
(8)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认为,侵权法上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并不能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相较于其他责任方式,赔偿损失需要以损失的实际存在为构成要件。
(9)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救济违约的一种责任方式,是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责任形态。支付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等情形,一般不适用侵害隐私权的情形。
(11)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与通常生活意义上的赔礼道歉不同,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具有强制性,行为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对惩罚性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一般而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加害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者实际损害数额,在补偿受害人损害的基础上,彰显对加害人进行惩罚的制度。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比较,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其主要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谴责性的行为,即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一种特别赔偿,因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单行法中。侵权责任编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中亦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
上述规定的十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适用民事责任方式应当掌握的原则是,如果适用一种责任方式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时,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的责任方式。至于什么情况下单独适用、什么情况下合并适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充分救济受害人的需要。例如,侵害著作权,即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与人格性权益,在此场合,法院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对单一财产损失,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救济即可,而对侵害人格权,则需要多种责任方式相互配合,以实现完整救济当事人权利的目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