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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8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382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从分类上讲,既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在法律上,不可抗力通常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将导致行为人免责。

  所谓“不能预见”,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如突如其来的洪水造成损害,对当地的一般人是不可预见的。另外,人们对某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因人而异,有些人能预见到,也有些人预见不到。所以应当以一般人的预知能力作为标准。对于律师、医生等负有特殊义务和责任的人,则应以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的认识标准来判断。

  所谓“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即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1)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各国通例上最为典型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根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依据这样的价值观念,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就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民用航空法》第160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假设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则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予以抗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连带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78条)

· 按份责任规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77条)

·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76条)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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