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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7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700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向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害人的保护,确保受损害人获得赔偿。

  连带责任分为两种:一是依照约定产生的连带责任,这主要是违反连带债务发生的连带责任,如违反连带债务的违约责任,但也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直接约定连带承担民事责任。因合同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是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有共同承揽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委托人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相继运输的主承运人与区段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连带责任。如《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第1169条第1款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连带责任人之间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按照以下规则承担:

  (1)连带责任的外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的每个责任主体对外都需要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即每个连带责任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在全部债务清偿前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

  第一,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即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主体,负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及对致害原因力的作用等为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

  第二,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都将导致整个连带责任消灭,且效力也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主体。

  (2)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承担。虽然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性责任,但是在内部关系中,各责任主体仅就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其规则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对于依照约定产生的连带责任内部责任的确定,有约定内部责任份额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对连带债务的约定;没有约定内部责任份额的则原则上平均承担责任。

  第二,对于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连带责任内部责任的确定,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责任大小一般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来确定。

  对于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具体做法,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以过错程度比较为主,法律原因力比较为辅的方法。以过错程度比较为主的做法,就是通过将过错划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来明确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而原因力的大小尽管也影响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但要受过错程度因素的约束和制约,原因力对于赔偿份额的确定具有相对性。在过错责任中更多地根据过错程度来决定责任范围,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这样无法进行过错比较的情况下,主要采用原因力的比较。

  第三,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各连带责任主体的最终责任的承担范围实际上是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若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此时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须履行了义务。二是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三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作为多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两者之间主要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的产生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的产生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二是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论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三是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适用法定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76条)

·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民法典第175条)

·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继续有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74条)

·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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