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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责任规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7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26   浏览量:313  
  


  民事责任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同一责任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对外、对内关系上,各个按份责任人仅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互相之间不承担责任。简单来讲,即各自承担责任,消灭各自债务。

  构成按份责任,应当符合下列要件:第一,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二,造成同一法律后果,即两个或者两个的民事主体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是同一的,性质是相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据此,按份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形:

  (1)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分别侵权行为中,虽然数个侵权行为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但是在大部分案件中,可以根据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盖然性)来确定责任份额。在确定责任大小时,需综合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责任分配的尺度很难有一个可以数量化的标准,在某些情形下,由于案情复杂,很难分清每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究竟有多大,此时,推定所有人的责任相同,即平均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民法典第175条)

·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继续有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74条)

·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民法典第173条)

·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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