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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第16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19 浏览量:553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属于与本人利益冲突的代理。因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与自己有利益冲突,违背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规则要求,构成代理权滥用,为法律禁止。《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进行了规制,原则上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活动。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或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予以承诺。在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作为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其又是完全独立的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个人作出的,由于交易都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时不可避免存在代理人本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存在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极大风险。因此,为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不能承认自己代理的效力。
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是指在同一法律行为中代理人同时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活动。其特征有三个:第一,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授权;第二,双方授权的内容是相同的;第三,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法律禁止双方代理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与相对人进行交易,而在双方代理的情形下,很难认定存在双方的意思表示。二是与代理关系的概念不符且容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法律不承认双方代理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双方代理涉及两个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同意,需要两个被代理人同时同意;被代理人追认,需要两个被代理人同时追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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