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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违法事项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6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19   浏览量:309  
  


  被代理人、代理人利用委托代理关系从事违法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代理事项本身违法,如委托代理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第二是代理事项不违法,但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违法,如委托代理人销售合法产品,代理人将该产品贴上假冒商标进行销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代理违法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还是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有下列四种情形:

  (1)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代理事项违法,此时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甲将假冒伪劣产品委托乙代为销售,乙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则由甲承担民事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2)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此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甲将假冒伪劣产品委托乙代为销售,乙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仍然对外销售,则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事项不违法,但代理人实施了违法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行为违法,或者知道后表示反对的,此时应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甲委托乙销售合法产品,乙将该产品贴上假冒商标进行销售,甲对此毫不知情,则由乙承担民事责任,甲不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不违法,但代理人实施了违法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此时被代理人应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甲委托乙销售合法产品,乙将该产品贴上假冒商标进行销售,甲知道后装作不知情,则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损害方有救济,这是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因此在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责任承担时,要以造成他人,通常是相对人实际损害为前提。但如果该相对人也知道该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事项违法仍然与代理人进行相应行为的,则这时可能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行为本身即是违法,则因该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在该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行为并非违法的情形下,也应当认定此相对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免除或者减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委托代理的形式和内容(民法典第165条)

· 代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64条)

· 代理的类型(民法典第163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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