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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类型(民法典第16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12   浏览量:312  
  


  根据代理产生原因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又被称为意定代理、授权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体现代理制度功能价值最核心、最重要的代理类型。从发生原因上看,委托代理因本人之代理权授与行为而发生。授权行为,谓之代理权授与行为或授与行为。授权方式,并无限制,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也只有在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取消代理人的代理权。法定代理的作用在于补充私法自治。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 代理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61条)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60条)

· 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民法典第159条)

· 意思表示的撤回(民法典第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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