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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6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12   浏览量:345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甲方将租赁乙方的房屋,为期2年,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的特征。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第二,期限是将来一定能够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和必至性。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效力。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始期,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只有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者终期,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以前,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而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

  所谓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到来时间能够准确地确定。如双方约定2020年9月10交货,这种期限就属于确定期限。所谓不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到来时间不完全确定,但到来是必然的。如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3月15日约定,卖方应当在中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交货。中国的新冠肺炎疫情肯定会结束,但在订约时对何时结束的时间不可能确定,所以这种情形属于不确定期限。

  期限约定的效力,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即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在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只是没有要求对方按约履行的权利。

  (3)不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附期限;但是,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此类行为主要包括身份上的行为,如结婚、继承、收养等,以及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法典第158条)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

·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156条)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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