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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民法典第15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12   浏览量:648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无论是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条件的成就都具有或然性。这种或然性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予以尊重。当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时,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造成了侵害,更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予以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里的“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不容推翻。也就是说,法律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进行了拟制,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理解上述内容时应把握这三点:

  (1)从主观方面看,当事人有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改变条件状态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在,附生效条件的,有促成条件成就的故意。附解除条件的,有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了相应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

  (3)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可谴责性。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或然性,这种或然性恰恰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予以尊重。人为地干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违背了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发生动摇,因而必须禁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

·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156条)

·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5条)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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