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法典第15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11 浏览量:428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除了法律规定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外,都可以设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具备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条件系当事人共同约定,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即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定条件”不属于这里规定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由当事人意思决定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2)条件必须是一种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以及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属于这里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可能条件为生效条件的,从意思表示解释的角度看,应当解释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不可能条件为解除条件的,因解除条件不可能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为未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应当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为条件,即使合同约定写明的是附条件,但法官在认定时,也应当认定为附期限。
(3)条件是当事人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内容。“附条件”中的“附”,是指附属的意思。也就是说,应当将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相互区分,后者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决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前者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内容。
(4)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应为合法事实,违法事实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5)条件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条件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可以将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生效条件,是指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生效条件具备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条件具备之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具备前,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所谓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具备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如果该条件确定不具备,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将继续有效。例如,如果约定某人一旦调到外地工作,其就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单位确实已经调某人到外地工作,那某人就可以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三、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此类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婚姻、收养、离婚、认领等身份行为,在性质上不得附条件,即身份上的行为大多不允许附条件;二是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要求及时地、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得使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此类行为也不得附条件。例如,票据行为,为保障其流通性不得附条件;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本身就是为了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如果允许其附条件,会使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更加不确定,因此不得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条件成就前,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一旦成立,根据诚信原则,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成就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履行力上,即一方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非依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