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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06   浏览量:414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无效条件而被确定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撤销事由,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由于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而不能生效的情况。确定不生效包括两种典型情形: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未经批准而无法生效;第二,附条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由于其法律效果相当于这一行为未曾实施,因此需要恢复到实施前的状态。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为:

  (1)返还财产。适用于已交付,且标的物存在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返还权利证书或者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此处的返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

  (2)折价补偿。适用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应当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基准确定折价补偿。所谓“不能返还”,包括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受领的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因标的物已经灭失,造成客观上无法返还,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物。所谓“没有必要返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等,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2)如果一方当事人是通过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因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此时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原物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没收、收缴。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买卖枪支,则该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但交易的枪支则不能适用原物返还规则,而是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收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5条)

·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4条)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

·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法典第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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