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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15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06   浏览量:413  
  


  在民法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既可以导致其全部无效,也可以导致部分无效。在部分无效时,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无效部分属于整体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或者无效部分事实上与其他部分不可分割,那么这种部分无效就会导致其他部分的无效,进而影响整体的行为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数量超过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如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限定的最高标准,则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国家所限定的最高标准以内的利息仍然有效。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可分,其中一项或者数项无效。如同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多个,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标的物因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物而无效,其他标的物买卖仍有效。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条款因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如雇佣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雇主概不负责”,这一条款因违反劳动法律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但雇佣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并不因此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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