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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06 浏览量:755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公序良俗,属于不确定概念。公序良俗条款体现了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即其本质体现为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意在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公序良俗条款极具弹性,作为概括条款需要经由案型而具体化,即将裁判实务中依据公序良俗裁判的典型案件,区分为若干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法庭或者仲裁庭于案件审理中,如果发现待决案件事实与其中某一个类型相符,即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其行为无效。实践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如双方离婚后约定一方当事人生育、约定断绝亲子关系,夫妻在离婚时约定禁止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再婚等;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如有偿性服务合同等;
(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一方帮另一方还债后,另一方以身相许,或者雇佣合同中规定不准员工外出,或者规定离开商场、工作场地需要搜身等;
(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
(6)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如拍卖或者招标中的串通行为,多个企业相互约定共同哄抬价格、操纵市场等;
(7)违反消费者保护类型;八是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如订立合同时对工伤事故订立所谓生死合同条款,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雇主概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