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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灭的期间(民法典第15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2-05   浏览量:393  
  


  撤销权,是指表意人对其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从而使整个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绝大多数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场合,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此处的撤销权,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意思表示受限制。在民法理论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如下特点:

  (1)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应当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享有,如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显失公平受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因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对方当事人享有。

  (2)撤销权是一种专属的权利,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3)在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行使撤销权的场合,受损害一方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采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而在因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场合,则对方通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可。二者的区别在于,在可采用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的场合,通知到达对方,撤销权即发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已经被撤销。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查明通知到达了对方当事人,法院也只是确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撤销的事实,撤销的时间不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时。而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的场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生效的时间,或者认定的时间,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时间。

  (4)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这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地变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由于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多样,《民法典》第152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和经过时间;同时,限定了对撤销权行使的最长保护时间。具体内容为:

  (1)撤销权原则上应当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将期间起算的标准规定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有利于撤销权人的利益保护,防止其因不知撤销事由存在而错失撤销权的行使。但这样规定,可能出现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太晚,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影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规定了一个“客观期间”,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换言之,不论当事人是否知悉撤销的法定事由,也不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类型或者起算点,当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之后5年内,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5年是行使撤销权的最长期限。

  (2)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单独规定为90日,并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同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影响意思表示自由的情形相比,重大误解权利人的撤销事由系自己造就,不应赋予其与其他撤销事由同样的除斥期间。

  (3)因受胁迫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应在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同欺诈、重大误解等其他撤销事由相比,胁迫具有特殊性。受胁迫人在胁迫行为终止前,即使知道胁迫行为的存在,事实上仍然无法行使撤销权。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将因胁迫享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规定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期间仍为1年。

  (4)对于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不受1年期间的限制。权利人无论是明确表示还是通过行为表示对撤销权的放弃,均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予以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0条)

· 因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9条)

·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8条)

·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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