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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31 浏览量:537
所谓因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使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生产者从事虚假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由于合同关系是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订立的,生产者就是第三人。如果销售者对生产者的虚假广告宣传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则消费者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如果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者进行了虚假广告宣传,则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这里的第三人,一般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构成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不成立第三人欺诈。
(2)受欺诈方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则受欺诈方就不会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
(3)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的结果。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则受欺诈方不享有撤销的权利。
受欺诈方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而不能采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形式,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7条)
·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6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5条)
· 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兜底性规定(民法典第1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