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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31   浏览量:342  
  


  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理论上称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三个特征:一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三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没有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一、重大误解的认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首先,误解的内容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例如,将出租房屋当成借用房屋,此为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此为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误将一颗人造水晶误认为是天然钻石,此为对标的物的误解,等等。

  其次,表意人发生的误解必须是重大误解。如果误解不是重大的,法律不允许行为人基于该误解行使撤销权。在此情况下,误解对行为人的影响不大,此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否则行为人动辄以其对行为性质等有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那正常的交易秩序将无从维护。

  这里的“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将其解释为“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重大误解的认定不应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例如,卖家混淆买家想购买的纪念品颜色,弄错节日带有特定意义的花束品种,虽未对买家造成重大损失,但违背了买家的交易目的,同样构成重大误解。

  (2)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表意人意思表示的作出,是因为重大误解的原因。表意人虽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重大误解,但如果并没有作出意思表示,那么也就不存在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3)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重大误解的主体是表意人本人,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是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相对人的欺诈、误导造成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重大误解情况发生时,表意人享有撤销权,其行使规则为:

  (1)须由表意人主动行使,且必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2)表意人负有举证责任。表意人主张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会被撤销,考虑到特殊商品交易习惯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生活发展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得主张重大误解的情形,即“根据交易习惯等行为人不能主张撤销的除外”。这样规定,意在表明对特殊商品交易习惯的尊重,强化特定商事活动的外观主义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例如,古玩字画、艺术品等特殊商品交易,存在“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惯例,一旦买受人决定进行交易,即使艺术品的材质或年代并不符合其判断,也应认定买受人不构成重大误解。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无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5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4条)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民法典第143条)

· 继承权及其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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