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31   浏览量:258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也称为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和相对人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谋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共同实施的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为逃避债务而虚假赠与财产、为逃避房地产收费而虚构离婚、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虚假离婚,等等。这些行为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法律效果予以干预,以确保正常的民事秩序。《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被虚假的意思表示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为了逃税,当事人订立的“黑白合同”,其中的“白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黑合同”是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不能一律认定为无效,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认定。《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明确,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即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4条)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民法典第143条)

· 意思表示的解释(民法典第142条)

· 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其权利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23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233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