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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5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31   浏览量:670  
  


  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纯获利益是指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时,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义务,如接受奖励、赠与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如购买书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购买生活日用品、利用自动贩卖机、进入游园场所等,法律都是认可的。法定代理人事先为其子女确定目的范围,允许子女在该范围内处分财产,是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事先授权,该子女在该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效,也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种情形,除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法理上这类民事法律行为被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还不具有生效条件,即不具备《民法典》第143条第1项规定的主体适格要件。二是其效力是既非无效,也非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即效力待定。三是其效力如何,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件的确定。就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其效力如何,有赖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有效;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所称追认,是指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的事后同意。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表人迟迟不作追认,法律关系就会一直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所以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催告的权利,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45条未对相对人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何时催告作出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一旦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即自始无效。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行使主体仅限于善意相对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起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当时,其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交易的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就不是“善意相对人”,就不应当享有撤销的权利。

  (2)行使时间是在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一旦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相对人则不得因主体不适格而撤销该行为。

  (3)行使方式是通知即可,而不是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其性质为民法上的形成权,撤销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到达对方当事人就发生被撤销的效果,无须后者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民法典第143条)

· 意思表示的解释(民法典第142条)

· 意思表示的撤回(民法典第141条)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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