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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31   浏览量:417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无条件、无例外地归于无效,不存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的问题,而且即便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是如此。立法机关认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类型多样,并非一望便知,简单识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此种行为无效,并无妨碍其代理人代理实施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意思表示的解释(民法典第142条)

· 意思表示的撤回(民法典第141条)

·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民法典第140条)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的请求权(民法典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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