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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撤回(民法典第14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26 浏览量:371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欲使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示的行为。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人造成影响。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则不能撤回。
对于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在完成时就生效了,所以不存在撤回的问题。例如,设立遗嘱,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但设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所以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撤销、变更自己遗嘱的意思表示来改变前面遗嘱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作出的同时就能到达相对一方,所以也不存在撤回问题。例如,小张到小超市购买饮料,购买的意思表示当即到达店主,购买的意思表示无法撤回。
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许可以撤回。例如,在网络不发达时代,用书信寄送购买清单,在书信送到之前可以追回撤回书信中的意思表示。对以邮件、传真等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意思表示,有指定系统的,到达后生效无法撤回。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在相对人了解或应当了解之前可以撤回。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订购花卉订单,邮件发送后当即到达双方合作用的邮箱,订单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撤回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9条)
·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概念的规定(民法典第118条)